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乙○○
號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四十一年八月二十六
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澎
湖縣湖西鄉南寮村一鄰南寮一百七十七號之一)於九十六年九月
十七日死亡,經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
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翌日起陸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