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842號
TYDV,96,除,842,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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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台灣美津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31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6年6 月26日刊登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 由
一、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31 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經查,上開公示催告裁定係命聲請人應於96年6 月30日起20 日內將該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聲 請人雖於同年月26日即將該裁定刊登於新聞紙,然揆諸民事 訴訟法於92年2 月7 日增訂第542 條第2 項、第3 項之立法 理由係以「為避免聲請人遲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以重 複登載之方式,使申報權利之期間重行起算,致使公示催告 程序延宕不結,而影響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爰增訂第二項, 明定就公示催告之公告,應由法院指定登載之日期或期間, 俾聲請人有所遵循。」、「聲請人未依法院所定之期間登載 公示催告之公告者,應賦予一定之效果,爰增訂第三項,明 定於此情形,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等語,聲請人既 係提前將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新聞紙,而非遲延登載,應認 本件公示催告仍生效力,而不發生前開第3 項視為撤回公示 催告聲請之效果。準此,應認本件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於該公示催告裁定所定96年6 月30日起4 個月即同年10月 30 日 屆滿,惟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本文,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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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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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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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賢銘即全民運動用│華南商業銀行北桃園│96年6月30日 │43,070元 │VC一七三一七三│ │
│ │品社 │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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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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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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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賢銘即全民運動用│95年1月1日 │200,000元 │一0二七七二 │ │
│ │品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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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美津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