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812號
TYDV,96,除,812,200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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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53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6年6 月26日刊登青年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53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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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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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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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謝清奇 │台灣土地銀行南崁分│96年6月8日 │14,815元 │DF0六二三0三│ │
│ │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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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