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781號
TYDV,96,除,781,200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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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呈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7 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9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6年4 月1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6年度催字第291 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6年8 月1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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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7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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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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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鋐陞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壢分│96年4月15日 │253,793元 │ AB0000000 │ │
│1 │司游輝生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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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游 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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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呈泰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