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77號
原 告 乙○○
弄12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高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高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
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繳19,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麗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