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07號
原 告 政旺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達利興企業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達利興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達利興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0,260元,應繳
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
補繳13,8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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