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88號
原 告 甲○○○
2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昌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表。
二、華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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