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1768號
TYDV,96,訴,1768,200711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68號
原   告 致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倚天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倚天升企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倚天升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5,015 元,應繳
  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外,尚應補
  繳6,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1/1頁


參考資料
致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倚天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