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6年度,1774號
TYDV,96,聲,1774,200711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74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世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即債權人 穩泰飲水工程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
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金錢債權 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從而 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限期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核與前開 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1/1頁


參考資料
穩泰飲水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企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