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0210號
聲 請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詠舜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 、相對人詠舜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事
2 、請具狀更正本件詠舜水電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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