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319號聲 請 人 王麗玉即國鑫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之 影本 (須經承辦銀行蓋章)。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