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266號聲 請 人 歷昶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非訟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委任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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