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6年度,1266號
TYDV,96,催,1266,2007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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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1266號
聲 請 人 歷昶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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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歷昶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