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6663號債 權 人 龍大莊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補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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