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6369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春淦(即被繼承人徐寶田之繼承人)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例如:債務人係
三、債務人徐春淦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