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51059號
TYDV,96,促,51059,2007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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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1059號
債 權 人 卜列仕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 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 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略以:債務人前向債權人購買產品1 批,價 金合計新台幣20,265元整,迄今未償,雖經催告,均置之不 理等語,具狀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檢附郵局存證 信函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各1 份。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上 開郵局存證信函影本及統一發票影本,其買受人為國揚企業 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是債權人請求之事實難認有理,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對此聲請予以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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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卜列仕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