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50480號
TYDV,96,促,50480,2007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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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0480號
債 權 人 林繼即金蘋果村社區管理負責人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 ○住居地址為臺北縣林口鄉○○路410 巷31號3 樓,債權人 提出之上開地址非本院之管轄區域,有債權人於民國96年11 月12日提出之補正書狀狀載地址及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附 卷可證。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 聲請自非適法,爰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對此聲請予 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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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