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50475號
TYDV,96,促,50475,20071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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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0475號
債 權 人 林繼即金蘋果村社區管理負責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債 權人未補正已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及債 務人之戶籍謄本一份。經本院民國96年10月29日裁定命其於 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2 日 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 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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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