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90號
聲 請 人 甲○○
之2
代 理 人 甲○○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世豪律師
相 對 人 中壢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陳子民會計師(址設:台北市○○○路○ 段121 號6 樓之10)為中壢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檢查中壢民主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曾經鈞院選 派鍾竹枝會計師為檢查人,然經聲請人與之連繫,答以因其 長期人在大陸,事務繁忙,無法受任。爰聲請准予更換原選 派之檢查人,另行選派本件檢查人等語。
二、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得聲 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 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繼續1 年以上,合計 持有相對人已公開發行股份總額3%以上之股東,前以相對人 遭部分董事把持,帳目不清,且數年未召開股東會,監察人 亦未依法查核公司帳目,爰依公司法請求聲請選任檢查人, 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經本院於94年8 月18日選派林僅順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 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此有本院94年度司字第990 號 裁定在卷可憑。嗣林僅順會計師因故辭任,經本院依聲請人 之聲請再度函請台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鍾竹枝會計師為檢查 人,惟因上開聲請人所述之原因,而未能受任,此並有鍾竹 枝會計師96年7 月3 日函可稽。本院再函詢臺灣省會計師公 會推薦願意擔任檢查中壢民主線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帳 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業據該會推薦會員陳子民會計師擔 任本件檢查人,有臺灣省會計師公會96年7 月13日會總發字 第09600960之1 號函乙份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推薦人陳子 民會計師既有會計專業知識及執有證照資格,又係經上開公 會推薦,與聲請人、中壢民主有限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復無 何利害關係,擔任本件檢查人之職務,應足以維護中壢民主 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體股東之權益無疑。爰依首揭 法律規定,選任陳子民會計師為本件檢查人。
三、檢查人之報酬依非訟事件法第84條之規定,由相對人負擔, 惟聲請人已表明願意先預付。
四、相對人應依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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