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722號
TYDM,96,訴,1722,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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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7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1490
5 、195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 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且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追加起訴,最高法院民國32年9 月7 日 刑事庭庭長會議著有決議。又刑事訴訟法第244 條(即現行 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 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 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亦著有判例足供遵循。復按起訴 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 條第1 款規定甚明。
二、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與劉佳雄等人共犯強盜案件,劉佳 雄已經該署檢察官以該署96年度偵緝字第672 號提起公訴, 被告亦經該署96年度偵字第21415 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 現由本院96年度1550號審理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 265 條第1 項規定,就與該案相牽連之本件犯罪追加起訴。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就其與共犯劉佳雄共犯本件追加起訴 書(即本院96年度1363號判決所指事實)所指之竊盜、加重 強盜犯行,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惟本院96年度1363號 劉佳雄該案前已於96年8 月3 日辯論終結、而被告前經檢察 官追加起訴強盜罪部分(即96年度偵字第21415 號),前經 本院受理(即本院96年度1550號)後,亦已於96年11月14日 辯論終結,且本案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行, 亦與其前所犯強盜罪部分,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依上開說 明,公訴人追加起訴自難認合法。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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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