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5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6年度偵緝字第21
41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 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且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各款情形,檢察官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可追加起訴,最高法院民國32年9 月7 日 刑事庭庭長會議著有決議。又刑事訴訟法第244 條(即現行 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 以前始得為之,違反此項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最 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1057號亦著有判例足供遵循。復按起訴 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 條第1 款規定甚明。
二、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與共犯劉佳雄等人前共犯竊盜、強 盜案件,劉佳雄已經該署檢察官以該署96年度偵緝字第672 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96年度1363號審理中,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7 條、第265 條第1 項規定,就與劉佳雄該案相牽連之 本件犯罪追加起訴。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就其與共犯劉佳雄共犯本件追加起訴 書(即本院96年度1363號判決所指事實)所指之竊盜、加重 強盜犯行,固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惟本院96年度1363號 劉佳雄該案前已於96年10月3 日辯論終結,然本件檢察官追 加起訴書係於96年10月8 日始函送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戳 在卷可查,是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顯係在與本件相牽連之共 犯劉佳雄之本院96年度1363號案件辯論終結後,依上開說明 ,公訴人追加起訴自難認合法,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璟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