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永弘
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律師
賴彌鼎律師
徐建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永弘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侯永弘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 、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刑法第213 條等案件,前經本院訊 問後,被告雖否認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惟有證人李萬 慶、蔡東龍、江文和、劉德文等人之供述及通訊監察錄音、 譯文等資料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 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與上開證人所述各異, ,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6 月12日起執 行羈押,於96年9 月12日起第1 次延長羈押。茲本院認被告 所涉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等犯行嫌疑尚屬重大,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羈押理由仍然存在,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自96年11月 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