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9344號
TYDM,96,聲減,9344,2007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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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3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勗裕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96年度聲減字第9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勗裕股份有限公司所犯水污染防治法罪,減為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勗裕股憤有限公司因於民國95年10月14日犯水污染 防治法罪,經本院於96年7 月11日以96年度易字第869 號刑 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 字第24469 號),判處罰金新臺幣200,000 元確定在案。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 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 第1 項、第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文玲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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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勗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