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減字,96年度,7554號
TYDM,96,聲減,7554,200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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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
年度聲減字第9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 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七九一號判 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 一八七七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茲查,上揭 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並合於減 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檢附之相關卷證,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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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