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2597號
TYDM,96,聲,2597,200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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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597號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劉 楷律師
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 第十二條第四項嫌疑重大,共同正犯余熾東葛聖文尚未到 案,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事實,足認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情形相符,非予羈押顯 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裁定羈押,並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延長羈押在案。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確實並未為強盜等行為,均係溫偉翔戴正榮等因與聲請人之金錢糾紛而誣陷聲請人,聲請人因 收押迄今已半年多,家中一切大亂,聲請人家中母親年長, 孩子年幼,妻子又有異狀,聲請人急須交保返家處理諸多事 情,為此特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三百三十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 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原 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聲請人聲請之原因 ,亦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無一相符,聲 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晨輝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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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