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6年度,497號
TYDM,96,簡上,497,2007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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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漢股 翁偉玲
上 訴 人 甲○○
上列聲請人竊盜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__為原告對住在__之被告提起
損害賠償之訴時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為原告之__,以原告因竊盜,無訴訟能力, 有為訴訟之必要,
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依其所提出之診斷證明等證件均可認 為屬實。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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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