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86年度,221號
TPSV,86,台抗,221,1997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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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一號
  抗 告 人 甲○○
        乙○○
        林素貞
        曾梅玉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八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按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不利於己且未確定之終局判決,得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抗告人起訴請求相對人及張玉滿張玉法三人連帶清償借款,第一審判決雖就抗告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部分,諭知抗告人勝訴,惟就「連帶」部分,仍駁回抗告人之請求,依首揭說明,抗告人對該部分非不得提起上訴,原法院竟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於法自屬有違。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至抗告人對張玉滿張玉法二人上訴部分,本院另以判決發回原法院更審,併予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錦 豐
法官 楊 鼎 章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陳 國 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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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