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6年度,201號
TYDM,96,審訴,201,200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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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審訴字第2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戊○○
      丁○○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起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1908
2 號、第26092 號),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6日下午5 時,在本
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附記事項、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連續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11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禁 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共同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 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編號5至11所示之物 均沒收。
丁○○共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 徒刑參月,緩刑參年。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 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明知輸入任何藥品,應將欲輸入藥品之成分、規格、 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 同標籤、仿單及樣品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 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 自輸入任何藥品,竟基於輸入禁藥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5年 3 月間,在中國大陸上海市某處,向大陸人士王力以新臺幣 (下同)20萬元之代價,購買含有Sildenafil及Tadalafil 西藥成分之藥品2 萬顆,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先後於95年3 月20日及同年4 月16日,分別以行李箱攜帶之方式,各攜帶 1 萬顆之上開藥品,經由桃園國際機場入境,而未經核准輸 入上開禁藥。甲○○與其妻戊○○二人明知甲○○自大陸帶 回之前開藥品,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禁藥,竟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將上開部分藥 品重新包裝後,自95年4 月底起至同年6 月底止,推由戊○ ○在桃園縣中壢市忠貞市場,以大地回春自然錠之名稱,對 外詐稱經衛生署核可之濃縮中藥,不含西藥成分,每顆以10 0 至150 元之價格,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之年老之人,其間共 售出約7 、8 百顆,總銷售金額約7 、8 萬元許。甲○○丁○○二人明知上開自大陸帶回之藥品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 入之禁藥,甲○○竟另行起意,並與丁○○共同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販賣禁藥及詐欺之犯意聯絡,將上開藥品 重新打錠後,推由甲○○佯以福葆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福葆 公司)總經理李建宏之名義,向丙○○詐稱福葆公司有不含 西藥成分之「植物性健康錠」,甲○○並偕同丁○○於95年 8 月31日,共同前往臺中縣大里市○○路○段188 號三皇三 家簡餐店與丙○○會面,共同向丙○○推銷上開「植物性健 康錠」,使丙○○陷於錯誤而允為購買,並當場交付5 萬元 之定金,且約定於同年9 月8 日在同一地點交貨及給付尾款 。嗣同年9 月8 日,甲○○丁○○載運名為「植物性健康 錠」之禁藥1 萬錠,共同至前開三皇三家簡餐店與丙○○簽 約後,丙○○準備離開簡餐店提領尾款金額之際,為警當場 查獲,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前開禁藥乙箱、黑色 手提袋1 只、訂貨契約書2 份、福葆公司李建宏總經理名片 1 張。並且經警方另持搜索票扣得如附表編號5至11所示之 物品。
三、附記事項:
被告等人本件犯行之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之前,本 件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之減刑條件,爰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四、處罰條文:
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 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0條第1 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 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庭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陳淑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品 名 │ 數 量 │ 備 註 │
├──┼──────────┼────┼───────┤
│ 1 │禁藥 │1箱 │甲○○所有 │
├──┼──────────┼────┼───────┤
│ 2 │黑色手提袋 │1只 │甲○○所有 │
├──┼──────────┼────┼───────┤
│ 3 │訂貨契約書 │2份 │甲○○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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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福葆公司名片(李建宏│1張 │甲○○所有 │
│ │,0000-000000) │ │ │
├──┼──────────┼────┼───────┤
│ 5 │大地回春自然錠 │4箱 │戊○○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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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大地回春自然錠(黑)│4袋 │戊○○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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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大地回春口服液 │8箱 │①戊○○所有 │
│ │ │ │②75組共7箱, │
│ │ │ │ 散裝1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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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名片 │19盒 │戊○○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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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DM宣傳單 │1袋 │戊○○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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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客戶登記名單 │1份 │戊○○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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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傳單、試用品及名片等│1份 │①戊○○所有 │
│ │物 │ │②戊○○在桃園│
│ │ │ │ 縣中壢市忠貞│
│ │ │ │ 市場所發送之│
│ │ │ │ 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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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葆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