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96年度,2537號
TYDM,96,壢簡,2537,200711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壢簡字第25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MPHEN KA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4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BMPHEN KAMON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毒品外包裝袋叁只,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BMPHEN KAMON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 於民國96年8 月5 日14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48巷9 號B1之泰國餐廳內,向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姊姊」之成年 女子取得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後(共毛重 0.04公克,因鑑驗使用0.014 公克),即非法持有之。嗣於 同日20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48巷口,為警在其身著 褲右前口袋內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而查獲 。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BMPHEN KAMON於警詢、偵查中供承不諱 (見96年度毒偵字第4476號偵查卷第11、43頁),並有在被 告身上起獲之不明成分透明結晶3 包扣案可憑。而上開不明 成分透明結晶物3 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共毛重0.04公克,因鑑驗使用0.014 公克)一情,復有臺 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6年8 月21日編號CH/2007/80718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在卷可佐(見96年度毒偵字第4476 號偵查卷第49頁),足認被告前皆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應屬可信。綜上所述,被告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是核被告BMPHEN KAMON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按行政院於93年1 月7 日公布之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 量標準第2 條規定,轉讓、持有第二級毒品達淨重10公克以 上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該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 毒品重量。查被告持有之第2 級毒品毛重僅為0.04公克,如 扣除空包裝重後,所餘之毒品淨重顯未達到上開標準,爰不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所生之危 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並非在96年 4 月24日以前,不符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 項第3 款之減刑規定,自不得依前揭規定減其宣告刑,附 此敘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 包( 共毛重0.04公克,因鑑驗使用0.014 公克),係查獲之毒品 ,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就查獲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不含不外包裝袋3 只)均沒收銷 燬之,至於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 收銷燬。另扣案毒品之外包裝袋3 只,係作為毒品外包裝, 有防止毒品海洛因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並為便於分裝 、攜帶、持有毒品所用之物,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 被告所有,業據被告供明,而外包裝袋可與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毒品分離,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無 不可析離之關係,核屬被告所有供持有毒品所用之物,均應 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蘇琬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本案主要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附表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毛重0.04公克,因│
│3包 │鑑驗使用0.014公克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