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緝字第6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年泰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趙元昊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17 號、95年度偵緝字第553 號)及
追加起訴(94年度偵字第16962 號),經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王年泰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商業負責人,以其他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處有期徒刑貳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甲○○無罪。
事 實
一、王年泰係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85號之利棟企業有限公司 (下稱利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民國91年7 月間,因甲 ○○(對外自稱「林萬皓」)向其引介得向超秦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超秦公司,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1061號) 訂購雞肉貨品後銷售牟利,並與王年泰談妥由王年泰提供資 金訂貨,甲○○則負責業務銷售,並將銷售所得交由王年泰 支應貨款及分配利潤,王年泰認有機可乘,遂佯稱同意,並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概括犯意,先委由不知箇中 有詐之甲○○於同月15日向超秦公司要求肉品報價,超秦公 司乃派職員宋增銘前往利棟公司,與王年泰及甲○○洽談採 購事宜後,王年泰乃先後向超秦公司宋增銘訂購雞肉二批, 並要求宋增銘將肉品送往事先由甲○○出面向林碧祥承租位 於苗栗縣三義鄉廣盛村50之4 號之冷凍倉庫內,超秦公司遂 依指示於同年7 月18日及19日出貨,王年泰為建立信用而如 數以現金付款,嗣後見超秦公司宋增銘未有起疑,再向宋增 銘佯稱因周轉方便,希望將付款方式改為半月票結,超秦公 司宋增銘不疑有他,誤信王年泰確有付款真意乃予同意。嗣 王年泰再於同月20日及22日囑由甲○○向超秦公司訂購雞肉 共三批,價值分別為新台幣(下同)105,212 元、11,700元 及278,100 元,並分別簽發發票日為91年7 月25日及91年8
月1 日之支票供宋增銘收執,經屆期提示均獲兌現,以建立 王年泰票信良好之假象。嗣後,王年泰於91年7 月24日及7 月25日向超秦公司訂購二批雞肉,價值分別為260,400 元及 241,200 元,並於91年8 月初結算時簽發發票日為91年8 月 25日、票號RB0000 000號、面額501,600 元、發票人為「德 桑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德桑公司)胡英新」之支票1 紙 予宋增銘收執;嗣於91年8 月7 日、9 日、12日及15日,王 年泰再向超秦公司訂購雞肉五批,價值分別為252,810 元、 360 元、46,800元、555,64 0元、56,520元,並於8 月22日 結算時簽發發票日為91年9 月16日、票號RB0000000 號、面 額912,148 元、發票人為「德桑公司胡英新」之支票1 紙予 宋增銘收執後,再於91年8 月20日及22日再向超秦公司訂購 雞肉二批,價值分別為333,288 元、270,000 元。至91年8 月26日,超秦公司宋增銘持上揭「德桑公司胡英新」之票號 為RB0000000 號支票前往銀行提示,竟遭退票,乃請王年泰 出面處理。王年泰遂承上揭概括詐欺犯意,佯以換票延期清 償方式解決,並簽發發票人均為「蔡正新」、發票人分別為 91年10月20日及91年10月31日、票號分別為RB0000000 號、 RB0000000 號、面額各為250,000 元之支票2 紙予宋增銘收 執,宋增銘不疑有他,乃再於91年7 月27日依王年泰指示出 貨雞肉二批至上揭冷凍倉庫內,價值分別為362,700 元及 36,000元。詎宋增銘於91年8 月30日或9 月初某日接獲甲○ ○告知利棟公司財務似有問題可能無力付款,並請宋增銘速 往倉庫搬貨減少損失,且上開3 紙由王年泰簽發之支票(「 德桑公司胡英新」票號RB0000000 號、及「蔡正新」票號RB 0000000 號及RB0000 000號)經屆期提示亦均未獲兌現,超 秦公司始知受騙。
二、王年泰與謝宏達(另由本院審理中)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0年1 月3 日,先由謝宏達出面,與 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393 號7 樓之1 之悅穩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悅穩公司)及富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 資公司)之負責人陳悅藏表示欲購買該二公司之全部股份, 經陳悅藏表示同意,雙方簽訂「轉讓契約書」,並約定由謝 宏達受讓上開二公司之一切債權債務,及辦理全部之股東名 義變更,嗣王年泰再委由潘素真、王國順分別擔任悅穩公司 、富資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王年泰則擔任上開二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惟王年泰及謝宏達二人竟未依約辦理股東名義變更 ,並於90年2 月間,冒用悅穩建設公司負責人陳悅藏及股東 林美秀、李卓貞妹、李忠雄及富資營造公司負責人陳悅藏及 股東陳仕展、陳昱翰、林美秀、陳雅雯、王建富之名義,偽
造該二公司股東名簿、股東臨時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簽到 簿、董事願任同意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變更登記申請書 等私文書,嗣並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該二公司之公司 負責人名義、股東名義之變更登記,足生損害於經濟部對於 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悅穩建設公司負責人陳悅藏及股東 林美秀、李卓貞妹、李忠雄及富資營造公司負責人陳悅藏及 股東陳仕展、陳昱翰、林美秀、陳雅雯、王建富。三、嗣於90年7 月間,王年泰改由陳棋鴻(另經台灣新竹地方法 院以該院94年度訴字第416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擔任 悅穩公司名義上之負責人,並更名為悅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悅穩國際公司),王年泰仍擔任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有依據真實事項以造具會計憑證及記錄帳簿表冊之義務暨 為該公司之薪資受領人填載所得扣繳憑單並申報該公司營利 事業所得稅之業務,為從事於業務之人。詎王年泰明知如附 表所示之蕭旭峰、夏廣善、嚴振華、余正義、謝阿鳳、黃大 任、洪世宗、吳永勳、邊遠艷、黃慶農、楊素華、曾麗燕、 宋葉辛、廖艷珠、楊小青、林進國、王專義、霜慧芳、李美 儀、張美蘭、李益德、林勝賢、林廖輝及楊寶明等人,於90 年間並未在悅穩國際公司工作及支領薪水,為逃漏悅穩國際 公司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竟基於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並記 入帳冊暨在業務上所作之文書為不實登載之犯意,先製作上 開蕭旭峰等人之薪資表原始憑證,其中列載實未受僱於悅穩 國際公司之蕭旭峰等人已於當年度向該公司支領如附表所示 之薪資之不實事項,爾後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記帳人員,於 不詳日期將該不實薪資發放額,填製記帳憑證支出傳票並依 序記入日記帳、分類帳等會計帳冊,列為該公司之薪資費用 。迨91年1 月間前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王年泰明 知悅穩國際公司並未發放薪資予上開薪資表上列載之薪資受 領人蕭旭峰等人,詎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記帳人員,在其業 務上所製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文書上接續登 載發放如附表所示之薪資予蕭旭峰等人之不實事項。其後, 復接續將如附表所示各筆不實薪資發放額(總額達6,720,00 0 元)連同其他薪資發放額合計後,將該虛增不實餘額14,4 81,157元登載在其業務上作成之亦同具有「損益表」財務報 表性質之悅穩國際公司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 附「稅額計算表」內之「薪資支出」科目內,而以此詐術之 不正當方法使該公司之薪資支出科目餘額虛增6,720, 000元 ,併使「營業淨利」、「全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等 科目餘額均生同額虛減、而致餘額為63,471元之不實結果, 再將此不實之課稅所得登錄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
,屬其業務上所製作之稅額計算部分之該份文書,並據此核 算出該年度應繳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僅為9,513 元,並接續將 此不實之應納稅額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該稅額計算部分 之文書;復接續上揭詐術之不正當方法,將該虛減後之「全 年所得額」及「課稅所得額」不實餘額63,417元,結轉登載 至同為其業務上做成之悅穩國際公司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書所附「資產負債表」之「公積及盈餘」科目(股 東權益項下)內,而使該「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亦生不實 之結果。爾後,再連同前開登載不實之所得扣繳憑單報核聯 ,一併彙交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申報90年度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致國稅局依該虛增不實之悅穩國際公司 損益表內之薪資支出課目餘額及因此虛減之課稅所得額科目 餘額,錯誤低估該公司90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王年泰 遂得以此詐術逃漏其應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達1,008,000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有關稅捐稽徵作業之正確性及如 附表所示之所得扣繳憑單之列名薪資受領人。
四、本案經超秦公司告訴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 檢舉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王年泰有罪部份:
一、犯罪事實欄一部分:訊據被告王年泰固不否認其係利棟公司 實際負責人,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我在90 年間經由案外人林維民介紹認識時自稱「林萬皓」之共同被 告甲○○,甲○○於91年5 月間向我表示需要資金週轉經營 肉品生意,我乃向他人借款並開立利棟公司或德桑公司之支 票轉借甲○○,之後甲○○向我表示伊有供應商「超秦公司 」,但超秦公司往來對象需公司行號,乃向我借用利棟公司 名義與之往來,經我應允,甲○○再向我央求稱因雙方無往 來經驗,故超秦公司會先要求以現金支付貨款,乃再向我商 借現金款項支應。而利棟公司與超秦公司間關於肉品交易任 何細節,或嗣後欲改為半月結算等節,均由甲○○自行與超 秦公司業務人員宋增銘商談,我僅以利棟公司實際負責人之 身分,依甲○○告知開立支票貸予甲○○支應貨款。91年7 月18日及19日之貨款我均有給付,嗣後因周轉困難,故要求 甲○○交出銷售肉品所得以支應票款,然甲○○均閃爍其詞 ,致我開立之支票均告跳票。我實係遭甲○○詐騙之被害人 ,絕無詐欺超秦公司之意等語。經查:
㈠證人即超秦公司業務人員宋增銘到庭證稱:「(檢察官問: 91年7 月間是否曾經任職超秦公司?)有,我服務近十幾年 。我從79年任職到91年因本案才離職。(超秦公司經營何職
?)肉品買賣。... (超秦公司和利棟公司生意會有生意上 往來是否因你關係?)是。... 林萬皓打電話給我,跟我約 在中壢愛國東路碰面詳談,碰面後談針對貨款進出、如何結 帳買賣等交易方式,當時被告(王年泰)也在場。... 是利 棟公司、德桑公司的辦公室。... 正確日期忘記了。... 林 萬皓引見被告(王年泰)跟我認識,說是利棟公司的董事長 ,當時還有一位梁先生也在場,我說既然要做生意,我就要 他們提供公司證照等資料,被告(王年泰)就說以後貨品送 到苗栗,收款到這邊收。... 就是說他的利棟公司通路在何 處,貨源在何處,貨品要送到苗栗,收款到中壢愛國東路收 ,剛開始是收現金。(關於這些細節,你主要是跟誰談?) 就是林萬皓和被告(王年泰)。我們有共識是貨到收現金。 (最後誰決定?)被告(王年泰)就說貨送到苗栗去。(所 以就是當天被告(王年泰)決定要進貨?)是。... 我要求 他們把公司執照給我看,被告(王年泰)才叫他們公司小姐 影印一份給我。(第一次見面後,後來到底有無出貨?)有 出貨。出貨第二天我就來請款。(找誰收貨款?)我先知會 林萬皓,林萬皓說要我直接找被告(王年泰),我就到利棟 公司去等被告(王年泰)過來,被告(王年泰)到時,就叫 他們公司小姐開一個星期內的支票給我。.. . 本 來是現金 交易,後來覺得這樣不方便。... 後來因被告(王年泰)說 請款每次都收現金票不方便作業,可否改成半月或月結。( 為何會同意一個剛開始有生意往來的公司改變月結方式?) 因對方說不方便,我們就改以半月結算,因做生意都會有一 些不方便。因為剛開始的客戶都會不熟悉,所以都是收現金 ,經過幾次配合後,對方說不方便,所以才改用半月或月結 方式。(從改成半月結算後,你們和利棟公司交易正常嗎? )正常,但之後沒多久,票就開始跳票。前二張都過關,之 後就跳票。(你們發現跳票前是否還有繼續出貨給利棟公司 ?)是。... 我有跟公司報備跳票,我就拿此支票到利棟公 司找被告,被告說用換票的方式。... 換的票還是跳票。【 (提示偵卷他字第67號第18、19、20頁客戶收款明細表)此 註記7 月25日和8 月1 日票期OK,是否指現金票部分?】是 。且有兌現。(從此客戶收款明細表來看,交易何時開始出 問題?)從7 月24日後所出的貨,貨款都出問題。因我們是 半月結。(是否就是91年7 月24日後到8 月15日為止都是因 為被告(王年泰)改為半月結的要求所以還陸續出貨?)7 月24日到25日的貨,所開的支票是8 月25日、面額為501,60 0 元的票,是約在8 月初時收的票。另910,000 (按即指91 2,148 元之支票)就是8 月7 日到8 月15日所出的貨應收的
貨款,是8 月22日收的票。(501,600 元的票的退票日是8 月26日,為何你們在8 月27日還出2 次貨給利棟公司?)退 票當天即26日我有拿此退票的支票去利棟公司要去跟被告( 王年泰)和林萬皓談,我有找到他們2 人,我請他們換票給 我,他們換票給我,我認為既然改票應該沒問題,所以我就 繼續出貨。(後來改的票又出何問題?)也是無法兌現,存 款不足而退票。(決定換票給你的人是誰?)被告(王年泰 )。... 我們公司要我們每天到利棟公司找被告(王年泰) ,找他們公司談貨款要如何結算,所以我幾乎每天都到他們 公司。結果有一次我到他們公司去找被告(王年泰),但被 告(王年泰)不在,他們小姐打電話給被告(王年泰),被 告(王年泰)就打電話給我恐嚇我,要我趕快離開公司,再 不離開,要找人殺我或是修理我... (出事後有無去找過林 萬皓?)有,我也有到苗栗找,但找不到。出事後,我都沒 有碰到林萬皓本人。... (何時認識林萬皓?)91年7 月初 。... (看到被告(王年泰)前,你和林萬皓見過幾次面? )我從沒有見過林萬皓本人。我第一次跟他見面就是用手機 跟他聯絡約在中壢碰面,當時被告(王年泰)也在場,之前 都沒有跟林萬皓碰面過。... (在利棟公司、超秦公司交易 ,貨交給誰收?)貨都送到苗栗,是林萬皓的姪子收的,有 簽收,簽收單都還給對方。... 貨載到後,苗栗那邊就只有 司機劉定旼在,他簽收。... (林萬皓有無跟你要求要改變 付款條件為半月結?)無。結帳方式都是和被告(王年泰) 談。(你們要改變付款條件時,超秦公司有無要求利棟公司 要提出擔保?)有,(利棟公司)提出土地擔保。... 有拿 資料給我,就是土地所有權狀給我看,要我拿回去給公司, 我有帶回公司,但遲遲都沒有做此擔保動作。(沒有提供擔 保前,超秦公司為何會接受半月結的方式?)因被告(王年 泰)有提供公司證照給我。因當時被告(王年泰)出入都是 賓士轎車,人脈廣,且口頭都說他是公子哥,所以我們就接 受半月結。(有無去看被告(王年泰)所說要作為擔保的土 地?)有,被告(王年泰)帶我去。(去看土地時,有誰在 場?)梁祐鈞也在。(林萬皓在場嗎?)不在。... (超秦 公司在知道跳票後,有無從苗栗三義冷凍庫搬回貨品?)有 。...9 月3日有搬回價值221,096 元的貨。都是雞肉比較多 ... 我有電話知會林萬皓。當時林萬皓還有接電話,但跳票 後,林萬皓都沒有出面。... (搬回二十二萬多元的這批貨 是在8 月25日的那張票跳票後去搬運的?)是。... 是9 月 2 日搬的貨。是林萬皓簽名的。(既然從7 月20、22、 24、25日、8 月份,這麼多次交易,關於出貨日期和叫貨數
量都是如何聯繫決定的?)有時我會到利棟公司,由林萬皓 、被告(王年泰)、我們三人決定的,或是有時被告(王年 泰)會打電話給我,有時是林萬皓打電話叫貨。... (請解 釋既然在8 月26日第一張票跳票當天去找被告(王年泰), 被告(王年泰)開另一張票給你,你認為他們債信仍在,所 以在27日出二筆貨,金額近400,000 ,為何忽然在9 月2日 去苗栗倉庫把貨品搬離?)因公司說此貨款可能會不穩,且 林萬皓知會我說冷凍庫裡面有一些貨品,要我去拿。(最後 一筆出貨是8 月27日,之後就沒有出貨?)是。(依你所述 ,是否在你們公司等候付款到期前,林萬皓通知你倉庫有一 筆貨品要你們搬貨?)是。... 他有告知我們可能貨款會收 不到,這邊有貨要我們趕快搬運回去。(有無問林萬皓為何 他們公司貨款付不出來?)9 月初或是8 月30日,他打電話 給我說可能貨款無法收回,我有問他為什麼,他沒有明講。 ... 我也有找被告(王年泰),被告(王年泰)說他的票期 還沒有到,且說到時他會兌現。(你有無跟被告(王年泰) 說林萬皓跟你說貨款可能會付不出來?)我沒有這樣說。被 告(王年泰)知道我去搬貨。... 被告(王年泰)打電話跟 我說我為何去搬他的貨,我說是公司要求的。... 我說你們 貨款可能付不出來,公司才叫我去搬貨,我有告訴被告(王 年泰)是林萬皓告知我此訊息。(被告(王年泰)如何解釋 ?)我只知道被告(王年泰)罵我一頓,說為何我搬運他的 貨。... 他(被告(王年泰))只有說我為何去搬他的貨。 ... (既然已經退票,8 月27日還出近400,000 元的貨?) 26日我和被告(王年泰)、林萬皓到新富街被告(王年泰) 自己的公司辦公室(是另一家公司不是利棟公司)去討論如 何處理此退票事情,之後我離開,我接到林萬皓打電話給我 說27日貨一定要出。... 林萬皓跟被告(王年泰)都有這樣 說,因我們是三人坐在辦公室說的。(有無問被告(王年泰 )或林萬皓,之前有關雞肉部分是跟何人接觸進貨?)有。 林萬皓、被告(王年泰)都有說是跟嘉欣電宰場及其他肉品 商。(你剛說是被告(王年泰)要你改變付款方式,由貨到 收現金,改為半月結?)是。... 半月結,半月票。(既然 如此,為何換票時,票期是10月20日和11月30日?)看到他 們有困難,所以給他們比較好的條件。.. . ( 他要設定抵 押權的土地權狀有無交給你給公司看,你們看的結果,此土 地價值是否高,是否夠你們公司要求?)我們有評估過,但 不夠。我們當時評估價值沒有到那階段。.. . ( 既然對方 已經提供擔保,為何你們還沒有設定之前,你們就出貨?) 就是一個相信。... 就是我太相信被告(王年泰)了。...
公司有說那地段不值錢」等語(本院94年易字第381 號卷第 98頁至第112 頁)。又證稱:「【(提示92年他字第67號卷 第3 頁)告訴狀第7 行載明交易案訂貨的是林萬皓,和你剛 所述不一樣,為何?】訂貨是林萬皓,但被告(王年泰)也 有訂貨。... 告訴狀寫錯了,是當初寫告訴狀的律師沒有聽 懂我說的內容。其實是被告(王年泰)和林萬皓都有訂貨。 ... (剛問你從客戶明細表看,91年7 月20日到同年8 月27 日為止,十多次的訂貨紀錄,你說你曾經到過公司,林萬皓 和被告(王年泰)都在,你們當面談妥出貨事宜,另被告( 王年泰)也曾經有跟你電話聯絡過出貨數量日期,林萬皓也 有,此是否屬實?)實在。... 都是電話聯絡,第一次被告 (王年泰)說叫我貨送到苗栗,錢到他公司收,我第一次跟 林萬皓認識就是在那次,我從沒有認識林萬皓,且是林萬皓 給我住址電話,我去找的。(你到公司時被告(王年泰)在 場嗎?)我只知道我去時,他們都在裡面。... 交易期間林 萬皓有請我吃過飯,且被告(王年泰)也一起去,我沒有私 下和林萬皓在一起,且當時我喝醉了,我太太來載我。(吃 飯過幾次?)約2 、3 次。... (都誰買單?)是被告(王 年泰)。... 我們都是一起去的」等語(本院94年易字第38 1 號卷第116 頁至第118 頁)。並證稱:「(91年7 月到91 年9 月,超秦公司有無送貨賣給利棟公司?)有。(此期間 利棟公司向超秦公司叫貨,是否付款現金或支票?)都是支 票,不是現金票,就是期票。(這些作為貨款的支票誰交給 你的?)我到利棟公司,王年泰開好後給他們小姐交給我簽 收。(91年8 月25日是否有1 張利棟公司開給超秦公司的支 票跳票?)是。(91年8 月27日超秦公司是否有送約價值 400,000 元的貨到利棟公司?)是。... 是甲○○,他有訂 貨,我就要送過去。... 每次叫貨都是他們2 人(指被告( 王年泰)王年泰與被告甲○○)說好,誰打電話叫貨,我就 出貨,我接到電話後,就出貨。(91年8 月25日跳票此事, 你有無告訴甲○○此事?)我有跟他說此事。(是8 月27日 這次送貨前或後?)送貨後。因25日跳票,我就找王年泰談 跳票的事情,他就約我到新富街去換票。換票後,我想換票 沒問題,27日我就送貨。跳票時我有跟他說跳票了,王年泰 說沒問題,說票他可以改,我有跟甲○○說,但甲○○說沒 關係,王年泰會處理。... 只有前面2 筆有兌現,其他的從 8 月1 日到8 月15日出貨的部分是改半月結,8 月22日我去 收,他開9 月16日的票期,7 月24日、7 月25日也是半月結 ,是8 月初收票,這張票期開8 月25日的票,也跳票,這2 張票都跳票。(你在19頁客戶收款明細表日,你在上面註記
付清8 月22日代表何意思?)代表當時已經結清了。就是我 票已經收到,帳已經結清,但不代表票已經兌現。... 【為 何跳票後,我(即被告甲○○)打電話叫貨他還送貨過來? 】因公司有業績的壓力,換票後,甲○○打電話給我說這批 貨他已經答應人家,一定要出這批貨,我問貨款怎麼辦,他 說沒問題,王年泰會負責,這是指27日出貨的這批貨款... (是否因你有業績壓力,甲○○要你出這批貨,且根你說這 批貨的貨款王年泰會處理,所以你才在業績的考量下沒有問 過公司的意見,自己才出此批貨?)是。... (票跳後,你 到新富街去找王年泰談票的問題,甲○○有無跟你去?)甲 ○○沒有來,但有電話聯絡。我是在跳票後打電話跟甲○○ 聯絡過。(是你主動跟王年泰聯絡或王年泰主動要你去新富 街談票的事情?)我主動跟王年泰聯絡,他叫我到新富街談 票的事情,且當時廠商也一起去。(為何你上次在本院94年 9 月15日審理中說,跳票後你和被告王年泰和林萬皓到新富 街被告王年泰辦公室去討論如何處理退票的事情,有何意見 ?)當時是我先到愛國東路那邊要去找王年泰,他們都不在 那邊,我就打電話聯絡王年泰甲○○,後來王年泰約我去新 富街那邊,我現在確定確實有跟王年泰碰面處理換票的事情 ,至於林萬皓有沒有我不敢確定,但換票的事情做好後,晚 上我又和王年泰去吃飯,後來吃飯時,甲○○有過來,這我 可確定。(甲○○是在何階段打電話給你說要出27日這批貨 ?)我在新富街跟王年泰談處理換票的事情時,就已經接到 甲○○打電話來說要出27日這批貨的事情,晚上碰面吃飯時 ,他還有跟我談此事」等語(本院95年易緝字第63號卷一第 87頁至第91頁)。
㈡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到庭證稱:「【之前有無在利棟公司 上班過或有無跟他(指被告王年泰)有往來?】業務上有往 來,例如今日有建材買賣或便宜的貨或有什麼生意可作,我 們會請他評估此生意可否作,就是這樣往來,有無作成功不 一定。... (在庭被告王年泰是否有參與利棟公司經營?) 他們是股東有好幾個人,實際上掌權是誰我不清楚。(印象 中利棟公司有無和超秦公司叫過肉品?)跟超秦公司剛開始 是因我的關係,是因我在三義那邊有冷凍廠,經過大家評估 看此市場是否可作,才做。(所以印象中利棟公司有跟超秦 公司叫過肉品?)是,是我在叫的。... (何時該跟超秦公 司叫貨,叫多少貨貨款如何付,這些生意上細節誰決定?) 業務上我負責,付款方面不是我負責,業務上我視客戶需求 叫貨。... (但貨款如何付是誰決定?)利棟公司的會計。 ... (這些肉品都有賣出去嗎?)幾乎都有賣出去。也有一
些超過期限的庫存品,就給人當飼料或處理掉,價格上就比 較便宜。(這些100 多萬的貨,貨款你有無收到?)陸陸續 續有收。有的人家開票,開二、三個月,有的付現金,都有 陸續交回公司。收不到的就沒有交回利棟公司。(給超秦公 司的貨款如何付?)超秦公司的付貨款,一般開始每次來都 要現金,但後來王年泰說沒有那麼多資金,就有跟他談是否 可以稍微開期票,一星期或十五天,但超秦公司就說需要擔 保,後來王年泰也認為這樣可以,就有找他們談,後來超秦 公司有無答應我不清楚。後來王年泰好像有提供不動產給超 秦公司設定,但他們說不需要,所以就同意我們以開期票的 方式付貨款。實際上我比較不清楚,只是後來我叫貨,貨到 後沒有向我收現金,之後他們再到公司去收帳。... (之前 付給超秦公司的貨款都跳票,為何8 月27日還叫快400,000 元的肉品?)宋增銘有打電話給我,肉品公司也分很多種類 ,肉品也不能囤積太久,急需要銷售的,有問我可不可以, 基於公司業績壓力,就問我可否先送到我這邊,只要有出貨 ,就有打單子,不見得就是我叫的,送過來我就說可以,放 在冷凍庫。... 他問我有無需要,叫我幫個忙說業績壓力, ,我說可以,因一般跳票後不可能再出貨。... (91年8 月 27日這次進貨是你決定的?)有進貨,進貨前我都有跟公司 報備,公司同意,我才會進,因公司如果沒有這筆錢就不會 進這個貨。(之前利棟公司開給超秦公司的支票跳票,之後 你有無問王年泰怎麼處理這些跳票的款?)... 王年泰說這 個他會處理。... 公司的錢都是王年泰在管,所以收支付都 是他處理,我並不清楚,他跟我說他會處理,我就相信他。 (你剛說跟超秦公司談半月結方式,是誰跟超秦公司的人談 的?)王年泰這邊的人。(有關要提供土地擔保給超秦公司 此事,是誰跟超秦公司的人談的?)是王年泰和梁先生。.. . (據超秦公司提出的客戶收款明細表上載明超秦公司出貨 給利棟公司的貨,最後一批為91年8 月27日,是否就是這樣 ?)是,沒錯。... (據證人宋增銘在本院作證說,是在9 月2 日時,是你打電話通知他說公司可能有問題,所以請他 到三義倉庫把倉庫內尚存的跟他們公司所叫的貨搬回去共搬 二十多萬,此張單子就是你搬貨時簽名給他的,對此有何意 見?)... 他們只有打電話來,我說可以讓他們搬走。(這 樣你確實有通知宋增銘去三義倉庫把貨搬走?)我有通知他 。... 日期我忘記了。... 他說退票沒有解決,要搬貨如何 搬貨。... (退)第二或第三張(支票)時,他說不能解決 ,他要把貨搬回去。(有無問王年泰說可不可以?)王年泰 說可以。他(王年泰)是很無奈的同意。因為宋增銘那邊很
強勢」等語(本院95年易緝字第63號卷一第115 頁至第124 頁)。
㈢證人李正惠到庭證稱:「(認識被告(王年泰)?)認識。 ... 老闆。... 利棟公司。(你在利棟公司任職過?)是。 ...89 年或90年去的。應該是有做1 年。... 應該是做到九 一年,何時忘記了。我應該是89年年底去應徵。(在利棟公 司擔任何職?)庶務。... 接電話,有客人就倒茶水。(不 用負責公司內部文書或是帳務記載?)不用。(利棟公司業 務內容為何?)我應徵時只知道公司是作布匹買賣。(公司 幾個人?)五、六個有。(你任職期間,利棟公司的負責人 是誰?)我只知道我的老闆就是被告王年泰。... (平常誰 交代你做事?)就是被告(王年泰)。(在公司內交代其他 人做事的人是誰?)被告(王年泰)。(薪水跟誰領?)被 告(王年泰)。(你負責公司庶務,應該要負責辦公用品及 庶務用品的採購?)有。(這些錢跟誰拿?)被告(王年泰 )。(到你離職為止都是這樣?)是。(任職期間,認知上 你的老闆除被告(王年泰)外,有無其他人在公司內部他的 權限,地位相當於被告?)無。(到你離職為止,利棟公司 都是被告經營?)是。(是否認識甲○○?)我知道有一個 林先生。... 後來我到檢察署出庭時,我才知道叫甲○○。 ... (是否知道此甲○○在你們公司做什麼?)不知道。( 甲○○有無過來跟你們同事自我介紹說他是誰,作什麼事情 ?)無。(被告(王年泰)有無跟你們提到甲○○之後就是 我們公司的成員之一?)無。(被告(王年泰)也沒有跟你 們介紹過甲○○?)沒印象。... 我是看到照片後才知道甲 ○○就是此人,印象中就是有看過此人,但不知道他到公司 找被告做什麼事,被告(王年泰)也沒有說過他來做什麼。 ... 他應該不是我們老闆的合夥人。(你任職期間,甲○○ 也不曾主事、經營利棟公司營業事項?)是。(利棟公司有 經營肉品生意,是否知道?)不知道。(利棟公司的財務、 貨款收受誰負責?)不知道。我只知道很多事情都是老闆處 理。(公司沒有請會計?)有會計。... 對外收帳好像沒有 。我們裡面小姐都是對被告(王年泰)負責而已。至於誰負 責對外收帳我不知道。(你是否負責簽發公司支票?)不負 責。... 我是經過檢察官告知我說胡英新說我是會計,但事 實上我並不是公司會計,更不會簽發德桑公司的支票。... (直到你離職為止,公司都沒有傳出公司經營不善,即將倒 閉?)無」等語(本院94年易字第381 號卷第250 頁至第25 7 頁)。
㈣綜上宋增銘、共同被告甲○○、李正惠及林碧祥之證詞相互
勾稽,及以跳票後宋增銘前往冷凍廠倉庫搬貨後更遭被告王 年泰「罵一頓」、交易期間宋增銘與甲○○及王年泰亦多次 吃飯飲酒,亦均由王年泰「買單」等情狀綜合觀之,可知利 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被告王年泰,被告甲○○既非負責人 ,就本件以利棟公司名義與超秦公司間之肉品交易過程,亦 非王年泰之「合夥人」,伊僅居於告知引介王年泰有此與超 秦公司之交易機會、經王年泰審認同意交易、再依王年泰指 示出面向超秦公司訂進貨及銷售等業務事宜此一地位之人, 至利棟公司內部財務事項及此交易付款事宜,均為王年泰主 導負責。即初始雖係被告甲○○出面與超秦公司業務員宋增 銘接洽,爾後進貨時或由被告甲○○、或由被告王年泰電話 訂貨,然嗣後經甲○○介紹利棟公司負責人即被告王年泰與 宋增銘認識後,關於本件貨品應送往苗栗冷凍庫置放、收款 方式、結帳方式等交易事宜,均係由被告王年泰出面與宋增 銘商洽談擬,被告甲○○則不與之,甚至出面要求宋增銘將 原來之現金交易更改為「半月結算」之人,及簽發本案「德 桑公司胡英新」名義及「蔡正新」名義支票透過利棟公司人 員交付宋增銘收執以為付款之人,均係被告王年泰。次衡諸 偵查卷附超秦公司客戶收款明細表3 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各4 紙所示,利棟公司91年7 月20日進貨二批(105, 212元 及11,700元)開立之發票日為91年7 月25日之支票、及因7 月22日進貨一批(278,100 元)所簽發之支票,均有兌現。 之後則由王年泰出面要求宋增銘以「半月結」方式結算付款 ,經宋增銘允諾,王年泰遂就91年7 月24日及25日之進貨2 批(260,400 元及241,200 元),於91年8 月初簽發「德桑 公司胡英新」之支票(發票日載為91年8 月25日、票面金額 501,600 元、票號RB0000000 號)交予宋增銘收執;另就91 年8 月7 日、9 日、12日及15日共進貨5 批(252,81 0元、 360 元、46,800元、555,640 元、及56,520元),王年泰則 於91年8 月22日開立另1 紙「德桑公司胡英新」之支票(發 票日載為91年9 月16日、票面金額912,148 元、票號RB0000 000 號)交予宋增銘收執。而上開「德桑公司胡英新」票號 RB0000000 號之支票於91年8 月26日遭退票,宋增銘乃與王 年泰聯繫,並經王年泰同意換票,而再簽發二紙發票人名義 均為「蔡正新」,支票號碼分別為RB0000000 號、RB000000 0 號,票面金額各為250,000 元,發票日分別據載為91年10 月20日、91年10月31日之支票二紙予宋增銘收執,詎仍分別 於91年10月21日及91年10月31日遭退票。由是亦知,非但「 德桑公司胡英新」之2 紙支票係由王年泰簽發交予宋增銘, 即退票後所換得「蔡正新」名義之支票2 紙,亦均由王年泰
簽發而來。綜上可見,本件利棟公司與超秦公司間之肉品交 易,雖由被告甲○○引介而來,然實際上係由王年泰主導整 個交易及付款過程,絕非如被告王年泰所辯,其僅單純出借 利棟公司名義或貸款予被告甲○○,實際交易內容全係被告 甲○○與超秦公司商洽,與其毫無關係,此無非王年泰眼見 事跡敗露,欲將全部責任推諉被告甲○○承受之事後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
㈤次據證人劉定旼到庭證稱:我曾經在五、六年前受僱於我姑 姑的兒子即被告甲○○擔任以貨車運送雞肉肉品之運輸工作 ,約三至四個月,貨車是公司提供的,但哪家公司我已不記 得,薪資則是甲○○拿給我的。我每天都在三義的冷凍廠處 ,依甲○○指示送貨,全省各地都有,我將貨品單給客戶簽 收後,就交給甲○○,並非由我收貨款,之後甲○○如何收 取我亦不清楚。當時是甲○○帶我到桃園認識被告王年泰, 王年泰好像是總經理或董事長,甲○○有跟王年泰說他要在 三義這邊做冷凍肉品生意等語。嗣並證稱:「(你剛說你受 僱於甲○○,但甲○○背後還有一家公司,確定嗎?)就是 上來桃園的這家公司。(但你上來桃園的這家公司所看得總 經理是被告(王年泰),是否你受僱的這家公司就是被告( 王年泰)擔任總經理的公司?)是。... 就是利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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