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398號
SCDV,96,訴,398,20071129,1

1/2頁 下一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戌○○
被   告 A○○張濟川繼承
      B○○張濟川繼承
      宇○○張濟川繼承
      R○張濟寬繼承人
      午○○張濟鏘繼承
      巳○○張濟鏘繼承
      V○○張濟鏘繼承
            樓
      S○張濟鏘繼承人
            之1
      O○○張濟鏘繼承
      Q○張濟鏘繼承人
            弄6號
      d○○張濟鏘繼承
            之1
      C○○張濟鏘繼承
      U○○張濟鏘繼承
            6-1
      P○○張濟舟繼承
      c○張濟舟繼承人
            4樓
      T○張濟舟繼承人
      寅○張濟舟繼承人
      卯○○張濟舟繼承
      N○○張濟舟繼承
      M○○張濟舟繼承
      K○○張濟舟繼承
      L○○張濟舟繼承
      g○○張濟舟繼承
      宙○○○張濟揖繼
      申○○張濟舟繼承
      酉○X○繼承人)
            44巷
      丑○○○林北辰繼
            樓
      庚○○林北辰繼承
      辛○○林北辰繼承
      壬○○張關睢繼承
      子○○林北辰繼承
      丙○○林北辰繼承
      天○○張榮繼承人
      地○○張榮繼承人
      E○○張榮繼承人
      z○○○張榮繼承
      F○○張榮繼承人
      辰○○張根水繼承
      H○○張根水繼承
      癸○○○張根水繼
      G○○張根水繼承
      W○○○玄○○繼
            3巷1
            弄3號
      Z○○玄○○繼承
      a○○玄○○繼承
            弄3號
      b○○玄○○繼承
      丁○○張綢繼承人
            之1
      D○○Y○○繼承
      甲子○蔡炳煌繼承
      甲癸○○蔡俊傑繼
      甲庚○蔡俊傑繼承
      甲辛○蔡俊傑繼承
      甲丙○蔡俊傑繼承
      甲己○張見繼承人
            樓
      甲壬○○蔡江北繼
      甲丑○蔡江北繼承
      甲寅○蔡江北繼承
            樓之2
      甲卯○蔡江北繼承
      甲戊○蔡江北繼承
      甲丁○蔡江北繼承
            3樓
      f○○詹和平繼承
      甲乙○詹和平繼承
      甲甲○詹和平繼承
      e○○詹賜福繼承
      己○○
      戊○○
      J○○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n○○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被   告 y○○
            號
被   告 甲未○
被   告 I○○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w○○
      j○○
      u○○
      o○○○
      甲午○
      p○○
      t○○
      q○○
兼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l○○
被   告 k○○
      v○○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j○○
被   告 s○○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巳○
被   告 r○○
兼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x○○
被   告 i○○
            號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m○○
被   告 h○○○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5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A○○、B○○、宇○○、R○、午○○、巳○○、V○○、S○、O○○、Q○、d○○、C○○、U○○、P○○、c○、T○、寅○、卯○○、N○○、M○○、K○○、L○○、g○○、宙○○○、申○○、酉○、丑○○○、庚○○、辛○○、壬○○、子○○、丙○○應就被繼承人X○所遺坐落新竹市○○段七二三地號土地,地目旱,面積二0六八一.五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三一八0分之八七五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被告天○○、地○○、E○○、z○○○、F○○、辰○○、H○○、癸○○○、G○○、W○○○、Z○○、a○○、張麗貞、丁○○、D○○應就被繼承人Y○○所遺坐落新竹市○○段七二三地號土地,地目旱,面積二0六八一.五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三一八0分之八七五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被告甲子○、甲癸○○、甲庚○、甲辛○、甲丙○、甲己○、甲壬○○、甲丁○、甲丑○、甲寅○、蔡豪誌、甲戊○、f○○、甲乙○、甲甲○、e○○、天○○、地○○、E○○、z○○○、F○○、辰○○、H○○、癸○○○、G○○、W○○○、Z○○、a○○、張麗貞、丁○○、D○○應就被繼承人黃○○所遺坐落新竹市○○段七二三地號土地,地目旱,面積二0六八一.五四平方公尺,應有部分一0三一八0分之八七五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新竹市○○段七二三地號、地目旱、面積二0六八一.五四平方公尺土地,依下列方法分割: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五七八.五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l○○所有;編號B部分面積四七九.五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v○○所有;編號C部分面積二九三.四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o○○○所有;編號d1部分面積七00.六二平方公尺、編號d2部分面積七0.三九平方公尺、編號d3部分面積五五.四四平方公尺土地均分歸被告j○○所有;編號E部分面積三三0.六二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k○○所有;編號f1部分面積一八一.八一平方公尺、f2部分面積四0九.四0平方公尺土地均分歸被告i○○所有;編號g1部分面積一六三.六六平方公尺、g2部分面積七0.二六平方公尺土地均分歸被告x○○所有;編號H部分面積八五二.八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甲午○、p○○、t○○、q○○公同共有;編號I部分面積一一二三.三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s○○所有;編號J1部分面積四00.一一平方公尺、編號J2部分面積一七七.一六平方公尺土地均分歸被告h○



○○所有;編號K部分面積三一五.0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r○○所有;編號L部分面積二三三.七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m○○所有;編號M部分面積九九一.七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u○○所有;編號N部分面積五七八.五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w○○所有;編號O部分面積二七二.八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J○○、戊○○、己○○、o○○○及n○○按應有部分二七二.八八分之六六.一一、二七二.八八分之五二.八九、二七二.八八分之四六.二八、二七二.八八分之三七.一0、二七二.八八分之七0.五共有;編號P部分面積一七五.三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A○○、B○○、宇○○、R○、午○○、巳○○、V○○、S○、O○○、Q○、d○○、C○○、U○○、P○○、c○、T○、寅○、卯○○、N○○、M○○、K○○、L○○、g○○、宙○○○、申○○、酉○、丑○○○、庚○○、辛○○、壬○○、子○○、丙○○公同共有;編號Q部分面積一七五.三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天○○、地○○、E○○、z○○○、F○○、辰○○、H○○、癸○○○、G○○、W○○○、Z○○、a○○、張麗貞、丁○○、D○○公同共有;編號R部分面積一一三七.九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n○○所有;編號S部分面積一七五.三九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甲子○、甲癸○○、甲庚○、甲辛○、甲丙○、甲己○、甲壬○○、甲丁○、甲丑○、甲寅○、蔡豪誌、甲戊○、f○○、甲乙○、甲甲○、e○○、天○○、地○○、E○○、z○○○、F○○、辰○○、H○○、癸○○○、G○○、W○○○、Z○○、a○○、張麗貞、丁○○、D○○公同共有;編號T部分面積三四二五.一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被告y○○、甲未○、I○○按應有部分八五四四0分之五一二六四、八五四四0分之八五四四、八五四四0分之八五四四、八五四四0分之一七0八八共有;編號U部分面積一六二六.八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己○○所有;編號W部分面積二四四六.二一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戊○○所有;編號X部分面積三二四0.一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J○○所有;被告s○○應補償被告h○○○新臺幣貳拾伍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A○○、B○○、宇○○、R○、午○○、巳○○、V○○、S○、O○○、Q○、d○○、C○○、U○○、P○○、c○、T○、寅○、卯○○、N○○、M○○、K○○、L○○、g○○、宙○○○、申○○、酉○、丑○○○、庚○○、辛○○、壬○○、子○○、丙○○連帶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八七五、被告天○○、地○○、E○○、z○○○、F○○、辰○○、H○○、癸○○○、G○○、W○○○、Z○○、a○○、張麗貞、丁○○、D○○連帶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八七五



、被告甲子○、甲癸○○、甲庚○、甲辛○、甲丙○、甲己○、甲壬○○、甲丁○、甲丑○、甲寅○、蔡豪誌、甲戊○、f○○、甲乙○、甲甲○、e○○、天○○、地○○、E○○、z○○○、F○○、辰○○、H○○、癸○○○、G○○、W○○○、Z○○、a○○、張麗貞、丁○○、D○○連帶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八七五、被告己○○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八三四七、被告戊○○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一二四六八、被告J○○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一六四九五、被告n○○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六0二八、被告y○○負擔五一五九00分之八五四四、被告甲未○負擔五一五九00分之八五四四、被告v○○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二三九二、被告w○○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二八八七、被告j○○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四一二三、被告k○○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一六四九、被告l○○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二八八七、u○○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四九四八、被告o○○○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一六四九、被告I○○負擔五一五九00分之一七0八八、被告甲午○、p○○、t○○、q○○連帶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四二五五、被告h○○○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三一五七、被告x○○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一一七六、被告s○○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五三一八、被告i○○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二九五七、被告r○○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一五七三、被告m○○負擔一0三一八0分之一一六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A○○、B○○、宇○○、R○、午○○、巳○○  、V○○、S○、O○○、Q○、d○○、C○○、U○○  、P○○、c○、T○、寅○、卯○○、N○○、M○○、 K○○、L○○、g○○、宙○○○、酉○、丑○○○、庚 ○○、辛○○、壬○○、子○○、丙○○、天○○、地○○ 、E○○、z○○○、F○○、辰○○、H○○、癸○○○ 、G○○、W○○○、Z○○、a○○、張麗貞、丁○○、 D○○、甲子○、甲癸○○、甲庚○、甲辛○、甲丙○、甲 己○、甲壬○○、甲丁○、甲丑○、甲寅○、甲戊○、f○ ○、甲乙○、甲甲○、e○○經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緣坐落新竹市○○段723地號,地目旱,面積20681.54平方 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原告之應有部分



為515900分之51264,被告A○○、B○○、宇○○、R○ 、午○○、巳○○、V○○、S○、O○○、Q○、d○○ 、C○○、U○○、P○○、c○、T○、寅○、卯○○、 N○○、M○○、K○○、L○○、g○○、宙○○○、申 ○○、酉○、丑○○○、庚○○、辛○○、壬○○、子○○ 、丙○○之被繼承人X○之應有部分為103180分之875、被 告天○○、地○○、E○○、z○○○、F○○、辰○○、 H○○、癸○○○、G○○、W○○○、Z○○、a○○、 張麗貞、丁○○、D○○之被繼承人Y○○之應有部分為10 3180分之875、被告甲子○、甲癸○○、甲庚○、甲辛○、 甲丙○、甲己○、甲壬○○、甲丁○、甲丑○、甲寅○、蔡 豪誌、甲戊○、f○○、甲乙○、甲甲○、e○○、天○○ 、地○○、E○○、z○○○、F○○、辰○○、H○○、 癸○○○、G○○、W○○○、Z○○、a○○、張麗貞、 丁○○、D○○之被繼承人黃○○之應有部分為103180分之 875、被告己○○之應有部分為103180分之8374、被告戊○ ○之應有部分為103180分之12468、被告J○○應有部分為 103180分之16495、被告n○○應有部分為103180分之6028 、被告y○○之應有部分為515900分之8544、被告甲未○之 應有部分為515900分之8544、被告v○○之應有部分為1031 80分之2392、被告w○○之應有部分為103180分之2887、被 告j○○之應有部分為103180分之4123、被告k○○之應有 部分為103180分之1649、被告l○○之應有部分為103180分 之2887、u○○之應有部分為103180分之4948、被告o○○ ○之應有部分為103180分之1649、被告I○○之應有部分為 515900分之17088、被告甲午○、p○○、t○○、q○○ 公同共有應有部分為103180分之4255、被告h○○○之應有 部分為103180分之3157、被告x○○之應有部分為103180分 之1176、被告s○○之應有部分為103180分之5318、被告i ○○之應有部分為103180分之2957、被告r○○之應有部分 為103180分之1573、被告m○○之應有部分為103180分之11 67。又系爭土地雖屬田地,惟農業發展條例已於民國89年1 月4日修正公布,符合該條例第16條第3、4款規定之土地均 得分割為單獨所有,系爭土地有部分共有人係在89年1月4日 修正施行後始因繼承取得系爭土地,另其他共有人則均係在 89年1月4日前共有,依法自均得分割為單獨所有,再系爭土 地並無因法令限制不許分割情事,亦無因使用目的有不能分 割之情形,而兩造就系爭土地亦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惟就 分割方法則未能獲致協議,爰訴請准予裁判分割。(二)次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



處分其物權,亦為民法第759條所明定。查系爭土地原共有 人之一X○業於51年10月31日死亡,其配偶張方蔥於75年3 月21日死亡,其等之子女即長男張榮宗已於1年8月8日死亡 (無嗣,無繼承權),次男張濟川已於61年2月1日死亡,其 配偶張楊環已於82年8月29日死亡,其子女即被告A○○、 B○○、宇○○均為其繼承人,叁男張濟寬已於56年2月13 日死亡,其配偶張林月鶯已於73年3月10日死亡,其子女即 被告R○為其繼承人,肆男張濟鏘已於72年11月8日死亡, 其配偶張陳淑香已於87年9月13日死亡,其子女即被告午○ ○、巳○○、V○○、S○、O○○、Q○、d○○、C○ ○、U○○均為其繼承人,五男張濟舟已於66年2月20日死 亡,其配偶P○○、子女c○、T○、寅○、卯○○、N○ ○、M○○、K○○、L○○、g○○均為其繼承人,陸男 張濟揖已於87年12月19日死亡,其配偶張邱秋雲、子女申○ ○均為其繼承人(另子女未○○已於65年8月17日出養,張 玉秀則已於58年1月7日死亡,均無繼承權),七男張濟熙已 於59年8月14日死亡(無嗣,無繼承權),八男張濟美已於2 2年11月30日死亡(無嗣,無繼承權),九男酉○則為其繼 承人,長女張關睢已於90年11月12日死亡,其已與配偶林清 德離婚,其子女林北辰已於78年2月14日死亡,其配偶丑○ ○○、子女庚○○、辛○○則為其繼承人、另子女壬○○、 子○○、丙○○均為其繼承人,次女張馨馨則已於20年4月1 4日死亡(無嗣,無繼承權),是X○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 部分,自應由被告A○○、B○○、宇○○、R○、午○○ 、巳○○、V○○、S○、O○○、Q○、d○○、C○○ 、U○○、P○○、c○、T○、寅○、卯○○、N○○、 M○○、K○○、L○○、g○○、宙○○○、申○○、酉 ○、丑○○○、庚○○、辛○○、壬○○、子○○、丙○○ 等人共同繼承,又系爭土地原共有人之一Y○○已於54年8 月1日死亡,其配偶張方瑾已於86年3月9日死亡,長男張榮 已於84年9月29日死亡,其配偶張陳体體已於90年1月29日死 亡,其子女天○○、地○○、E○○、z○○○、F○○均 為其繼承人,次男張和已於11年8月7日死亡(無嗣,無繼承 權),叁男張根水已於82年6月21日死亡,其配偶張林娟已 於92年3月7日死亡,其子女張慶已於53年10月5日死亡,另 子女辰○○、H○○、癸○○○、G○○均為其繼承人,四 男張明水已於19年出養,五男張水石已於21年9月20日死亡 (無嗣,無繼承權),六男玄○○已於93年1月24日死亡, 其配偶為W○○○、子女Z○○、a○○、b○○均為其繼 承人,長女張來于已於16年出養(無繼承權),次女張綢已



於87年6月15日死亡,其配偶李佩才已於78年11月9日死亡, 子女丁○○為其繼承人(另子女李正華已於58年2月2日死亡 ,並無繼承權),叁女張秋子(已於44年6月7日改名為D○ ○),是Y○○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自應由被告 天○○、地○○、E○○、z○○○、F○○、辰○○、H ○○、癸○○○、G○○、W○○○、Z○○、a○○、張 麗貞、丁○○、D○○等人共同繼承,再系爭土地原共有人 之一黃○○已於19年3月5日死亡,其父張同業已死亡,其母 亥○○已於54年12月16日死亡,大姐張見已於67年2月3日死 亡,其配偶蔡火龍已於31年3月1日死亡,其長子蔡炳煌已於 32年7月27日死亡,其配偶蔡玉梅、子女甲子○均為其繼承 人(另子女蔡于子已於28年7月1日死亡,蔡光子已於72年10 月4日死亡),次男蔡俊傑已於91年2月19日死亡,其配偶甲 癸○○、子女甲庚○、甲辛○、甲丙○均為其繼承人,叁男 甲己○為其繼承人、螟蛉子蔡江北已於72年9月24日死亡, 其配偶為甲壬○○、子女甲丑○、甲寅○、甲卯○、甲戊○ 、甲丁○、甲辰○○均為其繼承人,長女蔡喜鵲已於11年4 月20日死亡(無嗣,無繼承權),二姐張聰已於46年12月28 日死亡,其配偶詹賜福已於24年6月15日死亡,其長子詹和 平已於85年7月9日死亡,其配偶陳阿祝已於72年11月14日死 亡,子女f○○、甲乙○、甲甲○均為其繼承人,長女詹月 嬌已於20年11月27日死亡(無嗣,無繼承權),兄Y○○已 於54年8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被告天○○、地○○、E○ ○、z○○○、F○○、辰○○、H○○、癸○○○、G○ ○、W○○○、Z○○、a○○、張麗貞、丁○○、D○○ 等人,是黃○○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自應由被告 甲子○、甲癸○○、甲庚○、甲辛○、甲丙○、甲己○、甲 壬○○、甲丁○、甲丑○、甲寅○、蔡豪誌、甲戊○、f○ ○、甲乙○、甲甲○、e○○、天○○、地○○、E○○、 z○○○、F○○、辰○○、H○○、癸○○○、G○○、 W○○○、Z○○、a○○、張麗貞、丁○○、D○○等人 共同繼承,惟該等繼承人均迄未就所繼承前開土地辦理繼承 登記,依法自應先命其等辦理繼承登記後再予分割,爰一併 請求被告A○○、B○○、宇○○、R○、午○○、巳○○ 、V○○、S○、O○○、Q○、d○○、C○○、U○○ 、P○○、c○、T○、寅○、卯○○、N○○、M○○、 K○○、L○○、g○○、宙○○○、申○○、酉○、丑○ ○○、庚○○、辛○○、壬○○、子○○、丙○○等人應就 被繼承人X○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被告天○○、 地○○、E○○、z○○○、F○○、辰○○、H○○、癸



○○○、G○○、W○○○、Z○○、a○○、張麗貞、丁 ○○、D○○等人應就被繼承人Y○○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 部分土地;被告甲子○、甲癸○○、甲庚○、甲辛○、甲丙 ○、甲己○、甲壬○○、甲丁○、甲丑○、甲寅○、蔡豪誌 、甲戊○、f○○、甲乙○、甲甲○、e○○、天○○、地 ○○、E○○、z○○○、F○○、辰○○、H○○、癸○ ○○、G○○、W○○○、Z○○、a○○、張麗貞、丁○ ○、D○○等人應就被繼承人黃○○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 分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三)原告目前並未使用系爭土地,希望分得如附圖所示編號T部 分土地,且就前開分得之土地並願與被告y○○、甲未○、 I○○維持共有。
(四)為此,並聲明:⒈被告A○○、B○○、宇○○、R○、午 ○○、巳○○、V○○、S○、O○○、Q○、d○○、C ○○、U○○、P○○、c○、T○、寅○、卯○○、N○ ○、M○○、K○○、L○○、g○○、宙○○○、申○○ 、酉○、丑○○○、庚○○、辛○○、壬○○、子○○、丙 ○○應就被繼承人X○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03180分之 875土地辦理繼承登記。⒉被告天○○、地○○、E○○、 z○○○、F○○、辰○○、H○○、癸○○○、G○○、 W○○○、Z○○、a○○、張麗貞、丁○○、D○○應就 被繼承人Y○○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03180分之875土 地辦理繼承登記。⒊被告甲子○、甲癸○○、甲庚○、甲辛 ○、甲丙○、甲己○、甲壬○○、甲丁○、甲丑○、甲寅○ 、蔡豪誌、甲戊○、f○○、甲乙○、甲甲○、e○○、天 ○○、地○○、E○○、z○○○、F○○、辰○○、H○ ○、癸○○○、G○○、W○○○、Z○○、a○○、張麗 貞、丁○○、D○○應就被繼承人黃○○所遺系爭土地,應 有部分103180分之875土地辦理繼承登記。⒋兩造共有之系 爭土地准予分割。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l○○部分:
其目前在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土地上種植果樹 使用,希望能將該部分土地分歸由其取得,另就共有人所取 得之面積,較之其按應有部分比例合計之面積,互有增減之 部分,同意互相不補償。並聲明:同意分割。
(二)被告v○○部分:
其目前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B部分土地上搭建有鐵皮 屋使用,其門牌編號為新竹市○○路117巷22之1號,希望能 將該部分土地分歸由其取得,另就共有人所取得之面積,較



之其按應有部分比例合計之面積,互有增減之部分,同意互 相不補償。並聲明:同意分割。
(三)被告o○○○部分:
希望能將如附圖所示編號C部分土地分歸由其取得,另願分 得如附圖所示編號O部分土地,且由被告o○○○與被告J ○○、戊○○、己○○及n○○按應有部分272.88分之37.1 0、272.88分之66.11、272.88分之52.89、272.88分之46.28 、272.88分之70.5之比例繼續維持共有關係,並願將該部分 土地作為道路,供各共有人通行使用。並聲明:同意分割。(四)被告j○○部分:
  其目前有使用系爭土地,並希望將如附圖所示編號D1、D2、 D3部分土地分歸由其取得,另就共有人所取得之面積,較之 其按應有部分比例合計之面積,互有增減之部分,同意互相 不補償。並聲明:同意分割。
(五)被告k○○部分:
  其目前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E部分土地上建有房屋, 希望能將該部分土地分歸由其取得,另就共有人所取得之面 積,較之其按應有部分比例合計之面積,互有增減之部分, 同意互相不補償。並聲明:同意分割。
(六)被告i○○部分:
  其目前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F1、F2部分土地上種植有  竹木,希望能將該部分土地分歸由其取得,另就共有人所取 得之面積,較之其按應有部分比例合計之面積,互有增減之 部分,同意互相不補償。並聲明:同意分割。
(七)被告x○○部分:
其目前在系爭土地上建有房屋,希望能將如附圖所示編號G1 、G2部分土地均分歸由其取得,另就共有人所取得之面積, 較之其按應有部分比例合計之面積,互有增減之部分,同意 互相不補償。並聲明:同意分割。
(八)被告甲午○、p○○、t○○、q○○部分:  希望能將如附圖所示編號H部分土地分歸被告甲午○、p○   ○、t○○、q○○公同共有,另就共有人所取得之面積, 較之其按應有部分比例合計之面積,互有增減之部分,同意 互相不補償。並聲明:同意分割。
(九)被告s○○部分:
 其目前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I部分土地上建有房屋使 用,希望能將該部分土地分歸由其取得,又因其分得之土地 與被告h○○○分得之土地面積互有增減,願就其增加之土 地以250,000元補償被告h○○○。並聲明:同意分割。(十)被告h○○○部分:




其目前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J1、J2部分土地上種植有 地瓜、蔬菜等作物,希望能將該部分土地分歸由其取得,又 因其取得之土地面積與被告s○○所取得之土地面積互有增 減,同意由被告s○○補償其250,000元。並聲明:同意分 割。
()被告r○○部分:
 其目前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K部分土地建有房屋使用 ,其門牌號碼為新竹市○○路117巷36號,希望能將該部分 土地分歸由其取得,另就共有人所取得之面積,較之其按應 有部分比例合計之面積,互有增減之部分,同意互相不補償 。並聲明:同意分割。
()被告m○○部分:
  其目前在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L部分土地上種植有竹 木、蔬果等作物,希望能將該部分土地分歸由其取得,另就 共有人所取得之面積,較之其按應有部分比例合計之面積, 互有增減之部分,同意互相不補償。並聲明:同意分割。()被告u○○部分:
  希望將如附圖所示編號M部分土地分歸由其取得,另就共有 人所取得之面積,較之其按應有部分比例合計之面積,互有 增減之部分,同意互相不補償。並聲明:同意分割。()被告w○○部分:
希望將如附圖所示編號N部分土地分歸由其取得,另就共有 人所取得之面積,較之其按應有部分比例合計之面積,互有 增減之部分,同意互相不補償。並聲明:同意分割。()被告n○○部分:
其目前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R部分土地上搭建有無極 瑤池金母宮,並於其前方舖設柏油路作為停車場使用,希望 能將該部分土地分歸由其取得,另願分得如附圖所示編號O 部分土地,且由被告n○○與被告J○○、戊○○、己○○ 、o○○○按應有部分272.88分之70.5、272.88分之66.11 、272.88分之52.89、272.88分之46.28、272.88分之37.10 之比例繼續維持共有關係,並願將該部分土地作為道路,供 各共有人通行使用,另就共有人所取得之面積,較之其按應 有部分比例合計之面積,互有增減之部分,同意互相不補償 。並聲明:同意分割。
()被告己○○部分:
  其目前在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U部分土地上種有蔬菜等 作物,希望能將該部分分歸其取得,另願分得如附圖所示編 號O部分土地,且由被告己○○與被告J○○、戊○○、o ○○○及n○○按應有部分272.88分之46.28、272.88分之6



6.11、272.88分之52.89、272.88分之37.10、272.88分之70 .5 之比例繼續維持共有關係,並願將該部分土地作為道路 ,供各共有人通行使用,另就共有人所取得之面積,較之其 按應有部分比例合計之面積,互有增減之部分,同意互相不 補償。並聲明:同意分割。
()被告戊○○部分:
  其目前使用如附圖所示編號W部分土地,希望能將該部分土 地分歸由其取得,另願分得如附圖所示編號O部分土地,且 由被告戊○○與被告J○○、己○○、o○○○及n○○按 應有部分272.88分之52.89、272.88分之66.11、272. 88分 之46.28、272.88分之37.10、272.88分之70.5之比例繼續維 持共有關係,並願將該部分土地作為道路,供各共有人通行 使用,另就共有人所取得之面積,較之其按應有部分比例合 計之面積,互有增減之部分,同意互相不補償。並聲明:同 意分割。
()被告J○○部分:
  其目前並未使用系爭土地,希望能分得如附圖所示編號X部 分土地,另願分得如附圖所示編號O部分土地,且由被告J ○○與被告戊○○、己○○、o○○○及n○○按應有部分 272.88分之66.11、272.88分之52.89、272. 88分之46.28、

1/2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