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843號
SCDV,96,補,843,2007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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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彭成俊成康企業社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零貳佰貳
    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零柒拾柒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萬貳仟零柒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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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