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彭成俊即成康企業社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零貳佰貳
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零柒拾柒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萬貳仟零柒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