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52號
抗 告 人 先進國際醫藥奈米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劉楷律師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7
月20日本院96年度拍字第28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抵押權人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及抗告 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抵押權及其債權形式上 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 存否之效力。再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 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 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 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債務人或抵 押人否認各該文件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存否有所爭執,則 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05號裁判 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抗告人於民國(下同)91年6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相對人現在及將來所負最高限額 以內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及 其他與授信有關之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抵 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實行 抵押權之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等一切債 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330,0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予相對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1年6月4日起至131 年6月3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1年6月12日辦 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抗告人向相對人陸續為八筆借款:
㈠91年6月12日向相對人借款274,206,000元,借款期間自91 年6月12日起至98年6月12日,利息自借款日起按年利率百
分之6.535計付,並自相對人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之次 月借款相當日起改按新定基本放款利率減碼年率百分之一 後之利率計付利息,並自93年7月12日起分60期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且如有任何一宗債務逾期繳納,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即應立即全數清償,且自遲 延之日起,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並應自逾期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但 兩造嗣後在91年6月12日、91年12月3日、93年7月12日、 94年6月29日、94年12月28日陸續簽訂增補契約,約定利 率調整之計價方式、協議寬限期94年9月12日至95年9月12 日僅按月付息、自95年10月12日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借款期限延長至106年6月12日。依據最後之增補契 約約定,抗告人自95年10月起應每月攤還本息2,568,000 元,如有未按月給付,仍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抗告人應立即全數清償。
㈡93年8月26日、93年9月29日、93年11月5日、93年12月3日 、93年12月6日、93年12月28日、94年1月13日分別向相對 人借款7,000,000元、6,000,000元、6,000,000元、 6,000,000元、10,000,000元、8,000,000元、7,000,000 元,此7筆借款合計為50,000,000元,嗣後於94年6月29日 、94年12月28日陸續簽訂增補契約,清償期限延至98年6 月29日,增訂寬限期94年9月29日至95年9月29日按月付息 ,自95年10月29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依據最 後之增補契約約定,抗告人就此7筆借款自95年10月起應 每月償還本息1,346,000元。
(三)詎抗告人就前述(二)㈠之借款,自95年10月起迄今僅償 還5,832,000元,遠遠低於95年10月至96年6月這9個月期 間所應繳納之本息23,112,000元。而抗告人就前述(二) ㈡之借款,自95年10月起迄今亦只償還5,687,000元,亦 遠少於95年10月至96年6月這9個月期間所應繳納之本息 12,114,000元。依約本件抗告人所為之8筆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全部清償,但屢經催討均未置理,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增補契約、借款明細、放款往來 明細表、授信約定書(以上均為影本)、放款戶帳號資料 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等件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96年7月間陸續償還本件借款至 96年6月所應繳納之本息共計23,080,000元,是相對人所述 抗告人未繳納借款本息之聲請理由與事實不符,並提出匯款
委託書影本4紙為證。
四、經查,相對人所提出之上開各項資料,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 ,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原審 所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雖主 張其已於96年7月間陸續償還借款本息共計23,080,000元云 云,惟查抗告人之上開借款於遲延繳納,致債務全部視為到 期後是否已繳納部分本息,涉及系爭消費借貸契約清償之實 體爭執,因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採形式審查,縱其所述屬實 ,仍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應另循訴訟程序解決。從而 ,原審就系爭不動產准許相對人之聲請,予以裁定准予拍賣 ,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原裁 定,非有理由,應予以駁回其抗告。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4 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彭淑苑
法 官 方鴻愷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紿可再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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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抗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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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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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竹縣│湖口鄉 ○○○段 │新興小段│一一三 │雜│ │ │二六二七三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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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6年度抗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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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單位: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 │ │
│ │ │ │ │ ├───┬───┬───┬───┬───┬───┼────┬───┬───┤權 利│ │
│ │ │ │ │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 合 │ 主要建 │ 面 │ 面 │ │ │
│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層 及│ │ │ │ 積 │ │備 考│
│ │ │ │ │材 料 及│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面 積│ │ 築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單 │範 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計 │ 及用途 │ 積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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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7-1│新竹縣湖│中興段新│鋼筋混凝│一層31│二層17│ │ │ │5161.8│ │ │平方公│全部 │ │
│ │ │口鄉○○○○○段11│土造、剛│82.27 │38.99 │ │ │ │6 │ │ │尺 │ │ │
│ │ │村光復路│3地號 │骨造二層│ │ │ │ │ │ │ │ │ │ │ │
│ │ │10號 │ │樓房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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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7-2│新竹縣湖│中興段新│鋼筋混凝│一層 │ │ │ │ │97.06 │ │ │平方公│全部 │ │
│ │ │口鄉○○○○○段11│土造一層│97.06 │ │ │ │ │ │ │ │尺 │ │ │
│ │ │村光復路│3地號 │樓房 │ │ │ │ │ │ │ │ │ │ │ │
│ │ │10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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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7-3│新竹縣湖│中興段新│鋼筋混凝│一層85│二層18│ │ │ │1045.4│ │ │平方公│全部 │ │
│ │ │口鄉○○○○○段11│土造二層│7.16 │8.33 │ │ │ │9 │ │ │尺 │ │ │
│ │ │村光復路│3地號 │樓房 │ │ │ │ │ │ │ │ │ │ │ │
│ │ │10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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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7-4│新竹縣湖│中興段新│鋼筋混凝│一層10│ │ │ │ │102.88│ │ │平方公│全部 │ │
│ │ │口鄉○○○○○段11│土造一層│2.88 │ │ │ │ │ │ │ │尺 │ │ │
│ │ │村光復路│3地號 │樓房 │ │ │ │ │ │ │ │ │ │ │ │
│ │ │10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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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97-5│新竹縣湖│中興段新│鋼筋混凝│一層29│ │ │ │ │29.45 │ │ │平方公│全部 │ │
│ │ │口鄉○○○○○段11│土造一層│.45 │ │ │ │ │ │ │ │尺 │ │ │
│ │ │村光復路│3地號 │樓房 │ │ │ │ │ │ │ │ │ │ │ │
│ │ │10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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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97-6│新竹縣湖│中興段新│鋼筋混凝│一層49│ │ │ │ │49.18 │ │ │平方公│全部 │ │
│ │ │口鄉○○○○○段11│土造一層│.18 │ │ │ │ │ │ │ │尺 │ │ │
│ │ │村光復路│3地號 │樓房 │ │ │ │ │ │ │ │ │ │ │ │
│ │ │10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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