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午○○ 弄1號2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訴訟代理人 b○○被 告 戊○○被 告 己○○被 告 丁○○被 告 庚○○被 告 乙○○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潤祥律師被 告 地○○ 住新竹市被 告 C○○○ 住新竹市被 告 天○○ 住台北市○○區○○路八0巷17弄3號 號3樓被 告 辰○○ 住新竹縣被 告 酉○○ 住新竹市被 告 F○○ 住台北市○○區○○路318巷21號3樓被 告 亥○○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正隆巷59號 2樓被 告 A○○ 住新竹市被 告 I○○ 住新竹市被 告 黃○○ 住新竹市被 告 H○○ 住新竹市兼上列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未○○ 住新竹市被 告 Z○○ 住新竹市上列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魏翠亭律師 李克欣律師上列十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被 告 X○○ 住新竹市○○街12巷6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J○○ 住新竹市○○街78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K○○○ 住新竹市○○街78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D○ 住新竹市○○街23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巳○○ 住新竹市○○路○段141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G○○ 住新竹市○○○街62號4樓被 告即反訴原告 E○○ 住新竹市○○街78號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律師上列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a○○ 住台北羅斯福路二段95號十九樓之三被 告 卯○○ 住台北市○○區○○街74巷11號4樓被 告 申○○ 住新竹市○○街30號被 告 宇○○ 住新竹市○○街86號被 告 宙○○ 住新竹市○○路490巷2號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玄○○ 住彰化市○○○路69巷2弄4號被 告 f○○○(c○○之繼承人)被 告 h○○(c○○之繼承人)被 告 g○○(c○○之繼承人)被 告 e○○(c○○之繼承人)被 告 d○○(c○○之繼承人)被 告 W○○ 住新竹市○○街8號被 告 戌○○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279號被 告 O○○(傅祖養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里○○鄰○○街150巷1 0弄16號3樓(戶)被 告 寅○○○(傅祖養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里○鄰○○街186巷2 號輔 佐 人 丑○○ 住新竹市○區○○里○鄰○○街186巷2 號被 告 P○○(傅祖養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393號被 告 Q○○(傅祖養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78巷 30號(戶)被 告 M○○(傅祖養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里○鄰○○○街18巷1 3號7樓被 告 N○○○(傅祖養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393號被 告 L○○(傅祖養之繼承人) 住新竹縣竹北市○○里○○鄰○○街67號被 告 子○○(傅祖養之繼承人) 住嘉義市西區下埤里4鄰下埤12之7號被 告 辛○○(傅祖養之繼承人) 住台北縣中和市○○里○○鄰○○路113 之2號被 告 壬○○(傅祖養之繼承人) 住台北縣中和市○○里○○鄰○○路113 之2號被 告 丙○○○(傅祖養之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鄉里○鄰○○○路○段 66號3樓被 告 癸○○(傅祖養之繼承人) 住台北市○○區○○里○鄰○○路○段14 9巷3弄1號(戶)被 告 Y○○(傅祖養之繼承人) 住台南市○區○○里○○鄰○○街127巷1 06弄58號(戶)被 告 B○○○○○(傅祖養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段357 巷7弄16號(戶)被 告 甲○○(李炳仁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區○○里○鄰○○路27弄60 號被 告 U○○(黃清俊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街62號被 告 T○○(黃清俊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街62號被 告 R○○(黃清俊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街62號被 告 S○○(黃清俊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街62號被 告 V○○(黃清俊之繼承人) 住新竹市○○街62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d○○與已聲明承受訴訟之f○○○、h○○、g○○、e○○為被告c○○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一、本件於判決後,發現被告c○○死亡,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 ,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二、依被告c○○之戶籍登記簿謄本所載,被告c○○之繼承人 有f○○○、h○○、g○○、e○○及d○○,有卷附戶 籍謄本可以證明。其中f○○○、h○○、g○○、e○○ 業已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d○○應即與f○○○、h○○ 、g○○、e○○為被告c○○之承受訴訟人,一同續行 本件訴訟。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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