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竹簡字第1425號
原 告 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參 加 人 蔡振男即正昇土木包工業
被 告 冠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扣押命令權利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提出系爭三份工程承攬契約書及正苗公司承作A段道路邊坡修繕之報價單等相關資料到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苑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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