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7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偵字第5308號),本院認不得,逕改以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因不滿告訴人甲○ ○與其配偶李采翎往來密切,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七時三十分許,騎乘車號HRB─一 二三號重型機車前往新竹市○○○路與研新三路路口處,手 持機車大鎖敲砸告訴人甲○○所有車號六九00─RU號自 用小客車之左後車窗玻璃、引擎蓋鈑金、左前車門窗外水切 、左前頭燈及左後尾燈等處,致令上開汽車零件不堪使用, 足生損害於告訴人甲○○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 五十四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 對被告所為之上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憑,依照 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