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97號
PCDV,96,重訴,197,2007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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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7 號
原    告 承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壬○○
      丁○○
      戊○○
      己○○
      癸○○
      庚○○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
複 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
被   告 蔡正中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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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告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告承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