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97 號原 告 承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原 告 興農芳蘭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原 告 壬○○ 丁○○ 戊○○ 己○○ 癸○○ 庚○○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律師複 代理人 賴傳智律師被 告 蔡正中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