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號
上 訴 人 協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振瑞
被 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
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六八○號)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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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對第二審法院關於假執行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關於假執行部分提起上訴,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袁 再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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