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3290號
PCDV,96,拍,3290,2007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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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290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關 係 人 艾德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1年8 月27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本人及債務人艾德渼企業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 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之抵 押權,依法登記在案。
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1,226,884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 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 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其他約定事項、 保證書、開發信用狀暨融資契約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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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德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