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21號
PCDV,96,建,21,2007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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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律師
被   告 中威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朱子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4年8 月16日與被告簽訂工程承攬合 約,約定由原告負責提供被告因承包第三人李長榮化學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李長榮公司」)之LCYCIC-TPE P LANT案之設備設計,而該工程設計之承攬契約總價,雙方則 係約定為新臺幣(下同)1,218,000 元。豈料原告早已完成 前述之承攬契約設計工作內容,依約被告應如數支付原告工 程款,惟被告竟仍有尾款計639,450 元仍尚未付款予原告, 經原告再三催告被告給付,被告仍置之不理,被告更藉詞原 告之設計容有遲延或有瑕疵等事,拒付原告依約應得之尾款 。惟被告此等主張非屬事實,是原告於屢次向被告請求付款 均未獲回應後即再次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豈料被告竟仍置 若罔聞,為此,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39,45 0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二、被告則辯稱:原告應提出之設計圖,依其工作範圍可分⑴FO R COMMENT 版(內部版);⑵FOR APPROVAL版(第一次發圖 ,校正完成送業主核准,以下簡稱FA版)。⑶APPROVED FOR CONSTRUCTION 版(校正完成核准施工以下簡稱AFC 版)。 ⑷REVISED FOR CONSTRUCTION版(施工修正及最後之竣工圖 以下簡稱RFC 版)等四階段。且依系爭合約之專案工作執行 計畫書第7 頁5.2.6 條修正版次規定,原告因承攬本件設計 工作需提出之設計圖版次如下:⑴初步發行(非正式),包 括A 版- 第一次內部發圖,及後續B 、C 、D 版- 後續內部 發圖等等,即FOR COMMENT 版(內部版)。⑵正式圖:包括 ①0 版(FOR APPROVAL版):第一次發圖,校正完成送業主 核准。於進版為1 版(APPROVED FOR CONSTRUCTION 版)前



,尚應依業主指示進行修正,次數不限,分別為01、02、03 等版(REVISED FOR APPROVAL版,簡稱:RFA 版),俟修正 定稿後,始能進版。②1 版(APPROVED FOR CONSTRUCTION 版):校正完成,核准施工。③2 、3 、4 版(REVISED AP PROVED FOR CONSTRUCTION 版):修訂後核准施工,即在依 圖發包施作過程中如遇圖說與實際情況不符者,設計者仍有 配合現狀修正圖說之義務,於修正定稿後並應提出竣工圖備 查,此即REVISED FOR CONSTRUCTION版。上揭專案工作執行 計畫書係原告承攬本件設計工作繪製圖說所應遵循,並於開 工會議時確認通過,而該次會議原告亦有參加,是本件系爭 合約約定之工作範圍確屬四階段而應包含設計者於最後依圖 施工過程中之圖說修正義務無誤。然原告本件工作僅完成至 第二階段之FA版次,就第三、第四階段之工作並未完成,起 訴請求給付全部承攬報酬,即無理由,為此,聲明:原告之 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原告主張其於94年8 月16日與被告簽訂工程承攬合約,約定 由原告負責提供被告因承包第三人李長榮公司之LCYCIC-TPE PLANT 案之設備設計,而該工程設計之承攬契約總價,雙方 則係約定為1,218,000 元。被告尚有尾款計639,450 元未給 付予原告之事實,業據提出承攬服務委託書暨工程報價單影 本1 件為證(本院卷第5 、6 、84-98 頁),被告並無爭執 ,堪信為真正。
四、本件之爭點與法院之判斷:
被告辯稱:系爭合約約定之工作範圍可分為四階段而應包含 設計者於最後依圖施工過程中之圖說修正義務。然原告本件 工作僅完成至第二階段之FA版次,就第三、第四階段之工作 並未完成等語,但為原告所否認,主張其已完成工作等語, 是以,觀諸兩造之攻擊防擊方法,可知本件之爭點有二,一 為系爭承攬工作範圍究係原告主張之提供AFC 圖面即可,抑 或被告抗辯需提供至竣工圖始告完成?另一爭點為原告究竟 有無完成AFC 圖面之繪製?茲分別審理論究如次:(一)原告主張其依約應提供之承攬工作範圍即係繪製如報價單所 載之設計圖面,原告已完成報價單所示之圖面予被告,且依 報價單所示,原告應提供之設計工程圖面總計共232 張,但 原告實已提供被告之圖面共362 張,而原告依報價單應提供 的強度計算書係109 份,然提供之強度計算書亦已達114 份 ;均顯然已遠遠超過原合約約定之承攬工程範圍等語,雖據 提出設計圖面影本1 箱附卷可稽(外放證物),惟查:



1、系爭承攬服務委託書第3 條約定被告之工作範圍為「LCYCIC -TPE PLANT EQUIPMENT & VESSEI DESIGN 」,其中第6 條 則約定:「本工程圖說完成後,乙方提供圖說與電子檔一式 二份給甲方,工程圖說之所有權屬甲方所有,非經甲方書面 允許,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於其他工程。」,有承攬服務委託 書影本1 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 頁),所謂「本工程圖說 完成」之真意為何?應自兩造之真意及一般製作設計圖說之 實務加以判斷。被告辯稱:原告應提出之設計圖,依其工作 範圍可分⑴FOR COMMENT 版(內部版);⑵FOR APPROVAL版 (第一次發圖,校正完成送業主核准,以下簡稱FA版)。⑶ APPROVED FOR CONSTRUCTION 版(校正完成核准施工以下簡 稱AFC 版)。⑷REVISED FOR CONSTRUCTION版(施工修正及 最後之竣工圖以下簡稱RFC 版)等四階段。且依系爭合約之 專案工作執行計畫書第7 頁5.2.6 條修正版次規定,原告因 承攬本件設計工作需提出之設計圖版次如下:⑴初步發行( 非正式),包括A 版-第一次內部發圖,及後續B 、C 、D 版-後續內部發圖等等,即FOR COMMENT 版(內部版)。⑵ 正式圖:包括①0 版(FORAPPROVAL 版):第一次發圖,校 正完成送業主核准。於進版為1 版(APPROVED FOR CONSTRU CTION 版)前,尚應依業主指示進行修正,次數不限,分別 為01、02、03等版(RE VISED FOR APPROVAL 版,簡稱:RF A 版),俟修正定稿後,始能進版。②1 版(APPROVED FOR  CONSTRUCTION版):校正完成,核准施工。③2 、3 、4 版(REVISED APPROVED FOR CONSTRUCTION 版):修訂後核 准施工,即在依圖發包施作過程中如遇圖說與實際情況不符 者,設計者仍有配合現狀修正圖說之義務,於修正定稿後並 應提出竣工圖備查,此即REVISED FOR CONSTRUCTION版等語 ,業據提出「李長榮化學工業股有限公司TPE 細部設計工程 專案工作執行計劃書」為證(本院卷一第338-351 頁),且 觀諸該專案工作執行計畫書第7 頁5.2.6 條(本院卷一第33 4 頁)修正版次規範之內容即明。再者,兩造於94年8 月16 日與被告簽訂工程承攬合約,約定由原告負責提供被告因承 包訴外人人李長榮公司之LCYCIC-TPE PLANT案之設備設計, 業如前述,是以,系爭設計圖須符合業主李長榮公司施作設 備、機具之需,且於設備完工後存查,以供日後維護之用。 原告主張「專案執行計畫書」第17頁已載明所謂之「竣工圖 」係由被告公司依現場施工狀況提供竣工圖予業主,可知系 爭設計承攬之工作範圍,並未包含竣工圖之階段等語,難信 為真正。
2、另參諸證人甲○○即系爭契約履行期間任被告公司設備組副



組長證稱:「(法官問:就你所知,依業界慣例,本件設備 設計工作如嗣後經業主於依圖發包製造及安裝過程中發生圖 面與實際情況不符時,設計者有無義務依實際情況將圖面再 作修正?本件有無發生此種情形?)若圖面是因為業主提供 的資料原本就是錯了,設計者沒有義務配合作修正;若是業 主因為設備尚未完成,則設計者必須配合修正完成。本件來 講,就業主給我的訊息,所作的修正是因為設計圖面本身有 錯誤,而不是因為業主指示的圖面有錯誤。」、「【(提示 本院卷一第29至30頁)法官問:本件工作之進度是否分為本 院卷第29頁至30頁所FOR COMMET等階段?】FOR COMMET是指 初稿,原則上是這四個階段沒有錯,但是有的時候在FA到AF C 之間,有RFA 的版次,那是因為其間還要作確認業主的指 示及修正的部分有無問題。」、「(法官問:... 本件有無 約定完成日?)... 我們提供的服務是要到業主設備安裝完 畢。」、「【(提示本院卷一第328-337 、338-351 、352- 3 55頁)法官問:這些文件是否看過?與本件承攬契約之履 行,有何關係?】...338 至351頁:該份專案執行計劃書確 實是關於本件工程施作的文件。... 」等語明確(本院96年 10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二第30-33 頁),足見上開 專案工作執行計畫書係原告承攬系爭設計工作繪製圖說時所 應遵循,該計畫書並於開工會議時確認通過,而原告已參加 大亞灣TPE 啟動會議,有該會議之簽到記錄附卷可稽(本院 卷一第328 頁),原告自應知悉上開專案工作執行計畫書之 內容。又原告寄發予被告公司之函件中,曾敘及:「... ⒌ 本案承包者提供圖面至A.F.C.(此認定也經貴公司同意)本 就是原則問題,貴公司應有能力作收尾的動作,況且本案當 初雙方同意之合約價裡,貴公司已收取部份管理費,而這收 尾之費用實不應由承包者完全承擔。... 」,有函件影本1 紙附卷可稽(本院卷第8 頁),準此以觀,本件工作範圍可 分為FOR COMMENT 版(內部版);FOR APPROVAL版(第一次 發圖,校正完成送業主核准即FA版);APPROVED FOR CONST RUCTION 版(校正完成核准施工即AFC 版);REVISED FOR CONSTRUCTION版(施工修正及最後之竣工圖RFC 版)等四階 段,亦即,系爭合約約定之工作範圍確屬四階段而應包含設 計者於最後業主依圖施工過程中之圖說修正義務,被告所辯 ,應可採信。原告主張其係屬設計人員,且為被告承包業主 李長榮公司後之轉包人員,工作之內容僅係繪製設計圖後, 再由被告或業主之施工人員按設計圖於工地現場施工,是顯 然原告之設計工作並不包括工地現場施工時之雜項、細微之 調整,其承攬之工作範圍僅至於提出AFC 版之設計圖說,全



部工作即已完成,至最後圖說之施工修正階段,不屬於其承 攬之工作範圍等語,自難信為真正。
(二)兩造就原告有無完成AFC 圖面之繪製乙節有所爭執,經查: 1、原告主張李長榮公司之員工何松殷於95年5 月8 日提供相關 修改意見予原告,而原告已就業主提出之修正意見配合進行 修改等語,固據提出傳真修改意見影本3 紙為證(本院卷二 第15-17 頁),且原告提出之設計圖(外放證物),其上雖 有AFC 版之註記,然依據證人甲○○證述:「【(提示外放 證物之設計圖面)法官問:有何意見?】這些圖面有些錯誤 的地方,沒有修正,但在我任職被告中威工程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期間,是已經作過修正。95年5 月20日李長榮業主通知 我們,請我們提出圖面,待確定後要發包施工。因為被告公 司老闆跟我說,原告不作了,所以換我接手,所以我在95年 5 月20日開始接手這個案子。然後我就去台北找原告拿圖檔 。當時原告給我的圖檔上有AFC 的註記,其意是表示要給業 主審查圖面的版次。圖面拿回去後,我們要先作審查的工作 ,我們要檢查是否已依業主要求作設計或修改。我若依業主 指示修正圖面後,我都會圈起來並註記日期。我修改的部分 有兩種情況,其一為業主在我拿到圖檔之前曾指示修正而未 修正的部分;其二為業主本來要採購的機器設備,但規格未 確定的,應在圖面上保留空白,待設備到位後再修改進去的 部分,但原告就此部分並未在圖面上作保留空白。我只聽過 原告說再作下去不敷成本所以他就不作了,細節我不清楚。 修改圖面的部分有數人協力完成。修改完成後的圖面要送給 業主作審查,業主審查後會交付審查意見單給我們,讓我們 依審查意見再作修正。當時業主確實有通知我們審查後的意 見,因為原告已經說不作了,所以我們自已就業主審查後的 意見作修正。如果現場施作發現有問題時,業主會當場叫我 們修改圖面,我們都會就修改的部分作紀錄。」、「【(提 示本院卷一第41-58 頁)法官問:是否為修改與審查設計圖 說所生勞費?由何人修正?取回圖檔後,你有無針對取回之 圖面重作修正?為何需重作修正?被證3 之工時清單是否即 為你修正圖面之工作內容及時數?】... 交通費及住宿費則 是我到台北拿圖時的支出。所謂協助原設備設計者修改圖面 是因為當時原告手上所持有的圖表,已經經過業主的修改, 我僅依照那些依業主指示修改的部分作修改。我在原告家修 改的版次是AFC 版,在此之前,原告已經出了一個FA版的版 次。我們有將FA版的版次送給業主作修正,當時業主已經有 就錯誤的部分作修正的審查意見單,所以我當時就業主的修 改意見在原告家作修正。就我所知,FA版次是在95年3 月就



出來了,我是到95年5 月接AFC 版,並且是在原告家作修正 。」、「(法官問:原告提供之圖面至何階段?是否僅至『 FOR APPOVAL 』之階段?被告公司是否曾在收到A.F. C圖面 後,表示李長榮公司如再修改,由被告公司自行解決?本件 有無約定完成日?)原告提供的圖面是到FA階段。是我在接 手修改後才提出AFC 版次,因為我去拿圖時,有些業主要求 修正的部分沒有作修正,所以版次不能進到AFC 。當時就我 所知,在95年5 月之前就應該提出AFC 的版次給業主。我們 提供的服務是要到業主設備安裝完畢。」等語(本院96年10 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二第28-32 頁),核與被告所 提出之「原告就FA版次應修正而未修正之圖面整理之意見」 (本院卷0000-000 頁)相符,足見訴外人李長榮公司於95 年5 月20日通知被告公司將應修正完成之圖說送審,俾以依 圖施工,被告公司向原告取回原告已製作之設計圖說,惟原 告提出之設計圖,或未依業主李榮長公司之意見加以修正, 或尚有待修正之處,經被告公司派員修正後,始送業主李長 榮公司審查以確定可否依圖施工,是以,原告製作之圖說雖 達於FOR COMMENT 版,惟該設計圖說尚須依業主之意見修正 ,尚待校正與修正完成後,始能按圖施工,而原告提出之圖 說既經被告公司依業主李長榮公司之指示並修正之,該設計 圖說僅可達FOR APPROVAL版即FA版之階段,亦即,原告就第 三階段AFC 版次圖面之工作,並未完成。
2、原告雖主張第四階段完成REVISED FOR CONSTRUCTION版設計 圖說(施工修正及最後之竣工圖RFC 版)之工作,經原告同 意其無庸負責等語,但為被告所否認,辯稱:承攬範圍包括 上開第四階段設計圖說之完成等語。經查,第四階段完成RE VISED FOR CONSTRUCTION版設計圖說(施工修正及最後之竣 工圖RFC 版)之工作為原告承攬之工作範圍,原告僅完成FO R APPROVAL版即FA版之設計圖說,業如上述,且依證人甲○ ○證稱:「【(提示外放證物之設計圖面)法官問:有何意 見?】這些圖面有些錯誤的地方,沒有修正,但在我任職被 告中威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期間,是已經作過修正。95年 5 月20日李長榮業主通知我們,請我們提出圖面,待確定後 要發包施工。因為被告公司老闆跟我說,原告不作了,所以 換我接手,所以我在95年5 月20日開始接手這個案子。然後 我就去台北找原告拿圖檔。... 」、「(法官問:就你所知 ,你個人或中威公司有無同意丙○○交出圖面後,後續之設 計修正工作均無庸負責?)我沒權利,而且中威公司負責人 也沒有這樣跟我講,楊總只是跟我說原告不作了,要我接手 。」等語(本院96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二第28



、30頁),可知被告於取回FA版之設計圖說後,自行依業主 審查意見修改圖說,原告未再製作設計圖說,至於被告公司 有無同意原告交出圖面後,後續之設計修正工作均無庸負責 乙節,既經被告否認,原告復迄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是其主 張自難信為真正。
(三)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 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 條第1 項、第50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綜上所述,原告 僅依系爭承攬契約之約定,交付FOR APPROVAL(FA)版之設 計圖說,並未依約完成REVISED FOR CONSTRUCTION(RFC) 版之設計圖說,被告自無給付系爭尚未施作部分之承攬報酬 。被告已依約給付578,550 元,為兩造所不爭,從而,原告 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18,000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 法無據,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原告聲請本院命被告提供最後完工 之圖面(工程慣例名稱為「藍曬圖」),核無必要,不應准 計。又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核與判決之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徐福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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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威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