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66824號
PCDV,96,促,66824,200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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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66824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務 人 緯盛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傑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李三源
(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林幸宜
(清算人)
債 務 人 章傑
債 務 人 張碧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玖仟肆
  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0.73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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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盛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