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5年度,1803號
PCDV,95,訴,1803,20071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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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03號
原   告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德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複代理人  李艾倫律師
      謝欣怡律師
      乙○○
            樓
被   告 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第三行關於「法定代理人李德正」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李正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興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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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