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5年度,17號
PCDV,95,破,17,2007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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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宇億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宇億營造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破產。選任黃鴻隆會計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星期二)上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債務人停止支 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57條、第1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 148條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 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 產之實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主要從事營造工程等業務,然公 司營運因受整體經濟景氣影響,導致業績不振,長期入不敷 出,虧損嚴重,終致無法繼續營運,已於民國94年10月3 日 聲請解散。目前積欠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四人 債務合計新台幣(下同)854 萬9,231 元;而聲請人之資產 僅410 萬4,000 元,債務超過資產,且聲請人已無力清償, 爰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 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陳報之資產及負債資料,聲請人目 前之資產有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應收帳款68萬4,300 元、台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應收帳款292 萬2,770 元、台北縣 中和市公所應收帳款50萬零837 元,合計410 萬7,907 元, 聲請人之負債據其提出之支票、統一發票、訂貨合約單及台 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7593號民事裁定計算,共計 970 萬1,071 元,另經本院依職權函查聲請人之欠稅資料, 查得聲請人尚積欠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牌照稅7 萬1,521 元、積欠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營利事業所得 稅及營業稅14萬7,526 元,合計負債992 萬零118 元,負債 總額顯已超過資產。
四、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 依法明定申報債權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日期。五、爰依破產法第63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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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