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6年度,542號
PCDM,96,附民,542,20071122,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和 解 筆 錄
  原告 甲○○
  被告 廖順鑫
     詹純青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附民字第542 號就本院96年易字第710 號一
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下午2 時整
,在本院刑事第十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
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博欽
  檢察官 陳伯均
  書記官 李慈容
  通 譯 林星甫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
  被 告 廖順鑫、詹純青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參萬貳仟柒佰元整
  ,其給付方法為於和解成立同時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元
  ,其餘分四十九期給付,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起於每月月
  底給付新台幣壹萬元,最後一期給付壹萬壹仟伍佰元,如一
  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當庭點收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元無誤。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甲○○
  被 告 廖順鑫、詹純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李慈容
            法 官 楊博欽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