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和 解 筆 錄
原告 甲○○
被告 廖順鑫
詹純青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附民字第542 號就本院96年易字第710 號一
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下午2 時整
,在本院刑事第十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
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博欽
檢察官 陳伯均
書記官 李慈容
通 譯 林星甫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
被 告 廖順鑫、詹純青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參萬貳仟柒佰元整
,其給付方法為於和解成立同時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元
,其餘分四十九期給付,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起於每月月
底給付新台幣壹萬元,最後一期給付壹萬壹仟伍佰元,如一
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原告當庭點收新台幣肆萬壹仟貳佰元無誤。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甲○○
被 告 廖順鑫、詹純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 李慈容
法 官 楊博欽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