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6年度,47號
PCDM,96,重附民,47,2007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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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日昇針織有限公司
被   告 乙○○
      振新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
庭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乙○○甲○○被訴公共危險案件,業 經法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六一號判決無罪在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將本件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民事庭審理。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本文及但書 定有明文。惟上開移送之聲請,至遲應於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之前為之,如法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本文 判決無罪者,因案件已作成一審終局判決,自無從再以裁定 移送同審級之民事庭審理。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本院於 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 請,原告遲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始行提出將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之聲請,依前開之說明於法顯有不 符,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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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新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昇針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