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6年度,47號
PCDM,96,重附民,47,200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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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日昇針織有限公司
被   告 乙○○
被   告 振新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六六五號、第一七六一號公共危
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 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公共危險乙案,業經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而應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慈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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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新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昇針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