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6年度,3351號
PCDM,96,聲,3351,2007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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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351號
聲 請 人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所犯竊盜罪為最輕本刑3年以下輕罪,且 伊母親年老又患病,伊兄長不務正業,長年不在家,伊小弟 服兵役中,致使伊母親無人照料,且伊具保紀錄良好,並無 逃亡及串證之虞,且伊有正當工作,請准予具保或責付等語 。
二、查被告甲○○涉犯加重竊盜罪,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同 案被告歐璋盛溫志賢詹易儕均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 問時之自白、被害人楊盈憲、簡連恭賴韻宇、蘇誌凌、告 訴人魏憲堂葉水樹柳年春包偉成沈政傑呂昕芮、 賴志源於警詢之指訴、被害人林昭璋於警詢及偵訊之指訴情 節相符,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5 張、 現場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行竊地點現場照片、告訴人柳年 春出具之失竊雷射測距機型號、明細暨保證書、監視器翻拍 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3 月6 日刑紋字第0960 029815號鑑驗書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 張附卷可,認其犯 罪嫌疑重大,且先後為13次之加重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為 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 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 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林鈺琅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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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