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台日德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甲○○
代 理 人
上列上訴人因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58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僅得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魏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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