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6年度,402號
CHDV,96,補,402,2007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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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鴻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逸日曆印刷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520,5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747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
程序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54,747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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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