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和解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6年度,30號
CHDV,96,破,30,2007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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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上二人共同
           之2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和解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財產狀況說明書內未說明聲請人實際所積欠之債務數額各為
  若干。
二、債權人清冊未列國稅局為債權人,和解方案又稱有欠稅,互
  相矛盾,請說明。
三、隆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卡
四、聲請人二人之薪資所得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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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