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6年度,61號
CHDV,96,司,61,2007112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61號
聲 請 人 丁○○
      甲○○
      乙○○
相 對 人 太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黃鴻隆會計師為相對人之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檢查人。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太信有限公司原以蔡碧準為董事,蔡碧 準病逝後,丙○○未經全體股東同意,即擅自偽造全體股東 同意書,而自任董事。經聲請人等提出告訴,丙○○業遭檢 察官提起公訴。又丙○○自任公司董事後,對於公司業務、 財產資料皆諱莫如深,嚴拒聲請人等股東過問。丙○○甚且 成立以其一人為股東之盟海射梢企業有限公司,所營項目竟 與太信有限公司雷同,是則太信有限公司之資產是否遭不當 挪用,實有賴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爰依公 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11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 ,以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二、按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 用之,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亦有明定。經查,聲請人所主張 之上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起 訴書、盟海射梢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為證,堪認屬 實。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選派黃 鴻隆會計師(通訊地址:彰化縣彰化市○○路○段349號11樓 )為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三、依非訴事件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1/1頁


參考資料
盟海射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